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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黔在线讯根据群众举报,公安机关在油榨街两处商住楼及二戈寨一租住房内查获价值121万元的假冒茅台酒。日前,贵阳市中院终审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涉案的4名被告人作出终审判决。
2007年5月19日至20日,根据群众举报,在贵阳市油榨街两处商住楼及二戈寨一租住房内共查获侯发权等人用于生产假酒的各种工具以及假冒的15年陈酿茅台酒9瓶(价值14652元)、53度飞天茅台酒(500ML)2513瓶(价值975044元)、53度飞天茅台酒(1000ML)288瓶(价值226944元)以及假冒茅台酒的各种商标、包装及防伪标若干。
经法院审理查明,自2006年,被告人侯发权先后组织李俊梅、唐士敏、邬帮邝伙同吴某(另案处理)生产假茅台酒。几人分工严密:由侯发权负责提供基酒、唐士敏负责运输、李俊梅负责记账等。根据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表,上述查获的茅台酒及包装材料、防伪标识全系假冒。
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述被告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品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额为1216640元,其行为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据此,终审判决,侯发权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判处一年零六个月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分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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