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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1月11日04:57  哈尔滨日报

  ●问:我通过招工考试被某超市聘为营业员。我与该超市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工资为每月800元,转正后工资为每月1000元。上岗后,我表现非常好,多次超额完成销售任务,得到了领导和其他同事的一致认可。3个月半月后该超市又对外招聘了一批女营业员,同时以原先招聘的5名营业员身高不符合超市录用条件,解除了包括我在内的几名营业员的劳动合同。请问,超市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答:该超市的做法是违法的。

  该超市解聘你的行为是违法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据此,该超市与你约定的试用期为3个月,但超市与你解除合同的时间是在超出了试用期的范围以后,而且,你也没有上述法律规定所列情形,所以超市没有理由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超市的做法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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