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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全省未作统一规定
“以前我们只对领导干部的某一类重要财产作过统计或清查,好像还没有明文要求各级官员进行财产申报。”江苏省纪委有关人士告诉记者,对官员财产的监督主要是在一些活动中进行的,例如“清房”活动,便要求领导干部按实登记名下房产。再如通讯工具,在以前还不算很普及的时候,也曾经对领导干部作过统计,等等。
其次,江苏对市厅级领导干部,要求建立廉政档案包括汇报个人情况。具体来说,涉及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等在职市厅级领导干部,以及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档案记录九方面内容,包括: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情况;巡视工作中涉及的相关情况;民主评议、测评结果;向组织报告个人重大事项情况;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信访反映问题的核查结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情况;奖惩情况;其他方面的情况。
总体而言,江苏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斗争的框架基本可以通过《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制度》、《党务、政府信息公开试行办法》和《做好当前反腐倡廉几项重点工作的意见》等文件来进行勾勒。至于财产申报,一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专家学者也曾经在不同的场合以各种形式提出过建议,由于“国家尚未就此作出过统一规定”,所以江苏也和全国绝大多数地区一样,尚未像上述这些制度一样,形成红头文件并固化下来。
镇江先行:财产申报列入后备干部廉政档案
不过,省内部分城市在党风廉政方面的创新,某种程度上并不晚于新疆阿勒泰等地区。以镇江为例,2007年起,该市就在全面推行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制度的基础上,选择后备干部和拟提拔干部这一特殊群体,在丹徒区试行个人及家庭财产向组织申报工作。经过一段时间的试点,2008年又在各辖市区和市级机关部门后备干部和拟提拔干部中推行个人及家庭财产申报工作,并归入干部个人的廉政档案。截至去年12月份,镇江市有1000多名后备干部和拟提拔干部建立了包括个人及家庭财产状况在内的廉政档案。
镇江建立后备干部廉政档案的做法,主要是为了防止干部考察失真和“带病提拔”的现象。后备干部廉政档案除了包括基本情况、奖惩、述职述廉及民主测评、来信来访核查以及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情况外,还首次将个人及家庭财产申报情况纳入廉政档案的内容。
南京:重大事项要报告
南京在推进公车改革方面已经被奉为“样本”,而在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上,与其他众多城市一样,还是“犹抱琵琶半遮面”,记者日前向南京市纪委询问此事时,有关人士在回答时也显得尤为谨慎,“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各地学者探讨得比较多,但真正付诸实施的城市不多。”有关人士说,财产申报制度在美国、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已经比较成熟,比如美国,就规定官员收到礼品要进行登记,而美国行政部门职员道德行为标准规定,每一年度从任何一个途径所获取的礼物价值总和不得超过50美元。
有关人士认为,美国、中国香港等官员财产申报能够实行,与当地的高薪养廉保障制度很有关系,比如香港公务员除了平时收入能够维持中产阶层的生活外,如果不贪不腐败正常退休,还能够拿到一笔高额的退休金,足以让他们过上富足的生活。因此要求官员申报自己的日常收入并没有什么阻力。
南京纪委有关人士还介绍,这几年一直在实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买房、子女出国留学或定居、本人参与操办的近亲属婚丧喜事收受礼金情况、本人因私出国情况等都属于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要求报告人在事后规定时间里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报告的,要及时补报。不过对报告的内容,一般是保密的。不按规定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的,将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2006年2月,由于瞒报或漏报个人重大事项,南京市秦淮区6名领导干部就接到区纪委、区委组织部联合发来的《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提醒通知》,责成他们遵守廉政规定,如实向组织报告。接到通知后,6人都如期报告了相关情况。“其实这些重大事项里面,也涉及到了财产的问题,比如买了几套房子等。”市纪委有关人士说。
观点
阿勒泰地区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自诞生以来,就一直被外界高度关注。有为之鼓呼的,也有人对之一直持怀疑态度,高关注度的背后,是学者们对这一社会进程性事件的无限期望。
阿勒泰的意义在于公示了缺陷
刘洪波 《长江日报》时事评论员
在我看来,阿勒泰地区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如果有什么积极意义的话,那就是提供了让人们发现这一制度所存缺陷的机会。这可能也是创新的价值所在:为后人提供了参照,积累了经验,也发现了教训。
纵观现在的公务员体系存在的问题,财产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当然也是公众意见最大的一个问题。相比较官员的道德感、责任感,以及与人民群众的疏离,官员的财产问题被关注度更高,也是官员腐败的集中体现所在。但我们要看清,财产问题只是官员存在的一个问题而已,并不是问题的全部,并不能指望通过财产申报就可以一劳永逸。
片面地看问题,只会让我们被现象所迷惑。
同样的道理,阿勒泰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如果仅局限于现在的这种状态,也远远不够。仅仅有申报、小范围、有条件的公示,也会使财产申报远离决策者的本意和公众的期望。
申报、公示、监督和问责,是财产申报制度的四个环节,缺一不可。没有媒体和社会这样来自于组织外部的监督,仅靠组织内部的压力很难促进这一制度的良性发展。如何引进社会的监督?很简单,把官员财产申报的公示范围扩大,让群众来发现问题,来比较,这个人是不是拥有的住房没有申报?是不是隐瞒了儿子结婚收礼金的事实?放在社会环境里,群众很容易发现问题。
但现在的情况是,官方只公示了有限的财产申报内容,没能做到完全公开。也没有给群众介入监督的途径,没有公开的压力,人们认为这是在走过场也在所难免了。
由此可见,现在实施的这个申报制度其实只是一整套制度的一个环节,光牵一发却难动其身,其效果可想而知。
阿勒泰能走多远
任建明 清华大学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主任、副教授
也许很多人都会担心,阿勒泰地区这么好的财产申报制度,到底能不能真正实行,实行到底能走多远的问题?老实说,我也有一些担心。
从制度规定的科学程度来看,阿勒泰地区的主要领导干部是经过深思熟虑的,其推行该项制度的政治决心是坚定的。倘若还需要提出一些建议的话,我认为,在财产申报制度的各项要素规定上可以再明确一些,或再做一定的调整。例如,公开的对象的范围可以缩小,尤其是在推行阶段,主要是当地的主要领导干部公开申报的财产就可以了,其他所有干部则可以不公开,而仅做内部审查就可以了。毕竟合法家庭财产是官员个人隐私,为了促进廉洁,需要让官员让度个人隐私,但能保护的还是要尽量实施保护。
监督,特别是群众如何参与监督,以及给群众参与监督提供必要的、有效的保护是必要的。在问责方面,主要是在惩处方面,要区分不同情况,规定得细致一些,具体一些。另一些相关的细节规定包括,申报制度的执行机构是谁?是什么机构来受理、审查申报信息,接受群众的监督和举报等等。如果是纪检监察机关,那么对于纪检监察机关干部的财产申报就要作出一些安排。
另外,在处理有关历史问题的策略性规定上,也可以区分几种情况,而不是简单地对首次申报之前上缴全部违纪违法收入的,都一律免于处分。
我们期待中国第一次真正意义上的财产申报制度实践的到来,这将是中国反腐败历史上里程碑式的探索。
在全国推广是迟早的事
宋林飞 江苏省社科院院长,全国政协委员
我有一个数据。2003年,全国职务犯罪被判决有罪的人数是1.5万人,到了2007年,这个数字达到了2.6万人,平均每年增加2000多人,其中相当一部分是县处级以上干部。这说明什么问题?说明光有严厉的惩处,根本遏制不了腐败,比惩处更为重要的,是预防和教育。而阿勒泰实施的这项制度,可以切实地起到预防和教育的作用。
别的不说,光让官员在任上、新任和任后填一次阿勒泰的表格,就足以给官员们以警醒。他会知道什么样的钱能收,什么样的钱不能收。而每次填表时的心理警示,也足以能起到教育预防的作用。
大家都知道,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在国外已是常态,我觉得更是我国推进政治透明化的一个重大、实质性的改革基础,也是取信于民的一个必要基础。仅从这一条,就值得高度肯定。
但我也有些建议,就是仅有这样的申报制度还不够,肯定还要从技术层面上加以配套。比如说,全国范围内的征信系统、财产登记平台的联网问题,如果没有这些做配套,监督和问责的难度就会很大。
这个创新发生在边远地区,走在了我们东部发达地区的前面。可以想见,当地的党政领导一定承受着很大的压力,因为干部们可能觉得有被“害”的感觉,但我认为恰恰相反,这是爱护干部的表现。很多官员被投进高墙后悔不当初,而这条规定就像是围着走路修的栏杆,在干部们走偏了撞到栏杆时,能提醒他们不要越界。
有着良好的动机,又可以得民心。我想,这样的制度不会流产,而且在全国推广也是迟早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