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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银行无过错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1月11日07:32  每日新报

  新报讯【记者 李国惠 通讯员 马新】日前,本市东丽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票据纠纷案件:一个体户因转账支票上注明了用途“背斗款”,被银行拒绝入账。

  老赵(化名)是本市一家土产经营部的业主,去年7月,他准备将卖背斗后,买背斗单位向他支付的3000元转账支票存到个人账号上。但是由于这张支票上填写了用途“背斗款”,据此银行拒绝接受入账,双方多次交涉都没有结果。为此,老赵将银行告上法庭。东丽法院审理后查明,银行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拒绝老赵将填写用途“背斗款”的支票存入个人账户。一审驳回了老赵的诉讼请求。

  天章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宗靓表示,老赵有几种办法可以避免这种尴尬的发生,他可以以自己所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的名义开立结算账户;也可以先不填写用途,到银行咨询工作人员以后再填写。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下列款项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1.工资、奖金收入。2.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3.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4.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5.个人贷款转存。6.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7.继承、赠与款项。8.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9.纳税退还。10.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11.其他合法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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