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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谢克伟
晨报讯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日前公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则明确,劳动者一方在10人以上的争议,或者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优先立案,优先审理。发生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10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劳动者可以推举三至五名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
规则从2009的1月1日起实施。
据悉,对于“落跑”单位,此次颁布的规则规定了责任单位,即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依法将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新颁布的这项规则还规定,仲裁庭裁决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规则同时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建立案卷查阅制度。对不需要保密的内容,应当允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查阅、复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