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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正青判决结果是轻还是重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1月11日15:19  新民晚报

  本报广州今日电(驻深记者于明山)“中国券商内幕交易第一案”的“董正青案”前天一审判决后,广发证券原总裁董正青等3名被告人情绪激动,表示对判决结果不满。这一判决结果是轻是重,法律界看法不一,网友则普遍表示判得太轻。

  判决结果不算重

  有法律界人士表示,内幕交易最高可以判10年,董正青事件应该比当时的杭萧钢构事件更为严重,因此相比同类事件而言,董正青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不算重。但此前有专家指出,如果董正青只是利用个人职务便利,私下将内幕消息透露给相关权益人,而不是单位犯罪,那么最终判决结果将不会很重,最多不超过3年。

  内幕交易取证难

  董正青获刑的罪名是“泄露内幕信息罪”,有网民认为这多少有点让人意外。名为“莫及”的网民评论说,“泄露内幕信息罪”虽与内幕信息相关,但非内幕交易罪,指控董正青内幕交易罪名不能成立的原因是证据不足。自“内幕交易罪”进入我国刑法之后,其威慑作用大于实际作用,陷入纸上罪名尴尬境地。

  就拿取证制度而言,我们现在对内幕交易还是采取的“无罪推定原则”——即如果没有确切的证据认定涉嫌内幕交易的某人有罪,即使他嫌疑再大,也只能判定他没犯此罪。那么,为什么对内幕交易行为不采取“有罪推定原则”呢?如果他说自己无罪,就需要由他提交他无罪的证明。这种有罪推定的司法制度,在一些国家的证券监管和审判中已被广为采取,事实证明是具有很高的司法效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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