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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错审错判盗案当事人蒙冤13年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1月12日02:41  新闻晨报

  □据新华社郑州1月11日电

  河南省泌阳县1995年“11·21”盗窃案错审、错判,使当事人蒙冤13年。日前,驻马店市中级法院启动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程序,对驻马店中院及泌阳县法院审理此案的4名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处理。

  错案受害人邹书军和袁海强分别是泌阳县老河邮电所、老河乡农机站职工。1995年11月21日晚,老河邮电所8200元现金被盗。12月14日县公安局以涉嫌盗窃将两人刑拘。后县检察院批捕两人。1996年12月12日,县法院以邹分得3500元和袁分获4700元,且数额巨大,判处邹书军有期徒刑6年、袁海强有期徒刑5年零6个月。2001年1月13日和2000年10月13日,邹书军和袁海强分别刑满释放。2002年12月底,“11·21”盗窃案真犯被漯河市郾城和焦作修武警方抓获。

  13年来,邹、袁两人不断提出申诉。2008年12月24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信访室接到邹、袁两人信访材料后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冤假错案。12月26日启动信访监督程序,要求驻马店市人大、泌阳县人大,依法行使监督职能,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态度,督促法院尽快开庭审理。

  2008年12月30日,泌阳县法院在13年后重新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判决原两名“案犯”无罪。

  据了解,有关“11·21”错案的泌阳县公安局、检察院办案责任人,驻马店市公安、检察机关正在调查,尚未有处理结果。

  目前,驻马店中院对邹、袁两人的国家赔偿款已经拨付到位,工作安置及相关善后工作正在协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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