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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景艳代表建议:民办学校学生也应享减免学杂费政策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1月12日03:55  燕赵都市报

  本报讯(特派记者刘超)根据国务院和教育部文件,全国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应当一律免除学杂费和2008年春季教科书费,但是目前我省在民办学校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有的还没有享受到上述国家政策。

  闫景艳代表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义务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第五条规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第四章第二十七条规定:“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具有同等法律地位”。

  据此,闫景艳建议:我省应执行国家有关文件,全国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和2008年春季教科书费,应当明确规定包括注册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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