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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要“放水养鱼”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1月12日07:20  大众网-齐鲁晚报

  灵活执行是为了达到各方共赢、共渡难关,适用对象是那些仍在经营或有发展潜力,但因受金融危机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特别是职工人数众多的劳动密集型企业。

  本报济南1月11日讯 法院执行要充分考虑金融危机影响,灵活采用执行措施,对一些有发展前景但因受金融危机影响现实履行能力较差的企业,采取“放水养鱼”的办法,帮企业渡过难关。这是记者从日前召开的全省中级法院院长会议上获悉的。

  法院如何应对金融危机对经济的冲击和影响,司法如何发挥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作用,是我省法院在部署2009年工作时着重考虑的一个问题。当前,我省正在开展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对列入重点清理范围的案件、“特殊主体”的案件,特困群体申请执行的案件,都要用足用好法律规定的各项执行措施。但是对涉及企业的案件,要充分考虑金融危机的影响,灵活采用执行措施。

  省高院院长周玉华指出,对有发展前景但现实履行能力较差的企业,要采取“放水养鱼”的办法,通过“债转股、分期履行、执行到期债权”等方式,既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促进债务人恢复清偿能力。对于既有债权也有债务的企业的案件,经当事人申请,可以实行集中管辖,一并解决,保障有发展前途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防止出现执行一案破产一家企业、下岗一批职工的问题发生。”周玉华强调。

  可对企业采取哪些灵活执行措施?省法院执行局人员表示,比如“入股”或“债转股”,企业欠债权人的钱可以先不还,而是转为债权人在该企业的股份,成为投资。还有“活封”,查封了企业的生产设备、车辆、厂房等物品,但只是查封了档案和权利证书,使其不可以转让,但企业仍可以使用,这样不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也可保证债权人的利益。

  对企业灵活执行并不是不加区分、一概而论的。灵活执行是为了达到各方共赢、共渡难关,适用对象是那些仍在经营或有发展潜力,但因受金融危机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特别是职工人数众多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对于经营风险很大,已无恢复希望或投资者有逃匿、转移财产等异常行为以及恶意欠薪的企业,要及时采取保全和执行措施,并对可能逃匿的企业股东和高管人员依法采取限制出境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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