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城
本报讯(记者 孙明 通讯员 吴戈)两家在同一酒店宴客,客人将给汪家的礼钱上在了罗家的账簿上。两家为此产生纠纷。汪家一男子持刀将对方客人砍成重伤。日前,通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故意伤人男子汪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经查明,2003年1月24日,汪某的叔父汪某某和罗某同在该县隽水镇一家酒店请客,汪家有客人将礼钱错上在罗家的礼簿上。当晚6时许,当汪、罗两家就此事交涉时,汪某与罗家的客人吴某某发生口角。汪某到酒店的厨房拿出一把菜刀将吴某某的左手掌砍成重伤。案发后,汪某潜逃在外。2008年1月8日,汪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