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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泌阳2人蒙冤13年续:4名法官被追究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1月12日07:55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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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郑州1月11日电 记者邓红阳1月8日,本报以《真犯落网六年后才昭雪》为题,对河南省泌阳县两名当事人蒙冤13年的事实进行了报道。今天,记者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在审判责任追究程序启动下,一、二审中的4名办案法官分别受到责任追究,对两名错案受害人的国家赔偿款已经拨付到位。

  1995年11月21日晚,泌阳县老河邮电所8200元现金被盗后,县公安局以涉嫌盗窃将错案受害人邹书军和袁海强刑拘。同年12月28日,县检察院批捕二人。1996年12月12日,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邹书军有期徒刑6年、袁海强有期徒刑5年零6个月。2002年12月底,此起盗窃案的真犯被漯河市郾城县和焦作市修武县公安机关抓获。2008年12月30日,泌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开庭审理此案,当庭判决邹书军和袁海强无罪。

  13年来,邹书军和袁海强不断提出申诉,引起了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及上级相关部门的重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批示要求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厉查处。

  据介绍,按照审判责任追究程序,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起错案作出以下处理决定:一、泌阳县人民法院原审理此案的主审人汪运德、分管副院长包建胜现均已死亡,原合议庭成员张玉金持不同意见,不应受到追究。合议庭另一成员袁长生同意主审人汪运德的意见,给予行政记过处分。二、给予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此案的主审人蔡子云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庭长、审判长远国明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合议庭成员王芳行政警告处分。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此起错案,驻马店市两级法院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对给两名错案受害人造成的身心伤害深表歉意。驻马店市中级法院已将此案作为典型案例认真剖析,举一反三吸取深刻教训。

  有关人士认为,此起错案并不是法院一家造成的,公安机关在侦查环节,检察机关在批捕、起诉环节,也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相关办案责任人也应受到责任追究。

  记者发稿时获悉,有关此起错案的泌阳县公安局、检察院办案责任人,驻马店市公安、检察机关正在调查,目前还未有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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