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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规范公益性岗位管理 帮助困难群体就业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1月12日12:30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长春1月12日消息(记者张英林 实习记者邓曦光) 近日,吉林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的《吉林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开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公益性岗位的管理权归属、公资标准、社会保险缴费标准等,进而规范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推动就业困难群体就业。

  《开发管理暂行办法》指出,自09年起,吉林省统一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归属地方统一管理,并由地方结合实际,适时进行调整。各地和用人单位应及时足额支付公益性岗位人员劳动报酬,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劳动报酬一般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按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缴费比例分别承担,社会保险缴费标准按所在地有关规定执行。公益性岗位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后,由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规定享受相关待遇,享受待遇发生的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所在地财政负担。

  从09年起,采取全额支付和按比例给予岗位补贴相结合的形式,支付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劳动报酬。对无经费来源和经营收入的用人单位,由当地财政根据其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数量,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全额的岗位补贴。对有经费来源或经营收入的用人单位,由当地财政根据其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数量,按每人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0%给予岗位补贴。

  据了解,吉林省于05年9月提出,用3年左右时间开发10万个公益性岗位,帮助解决好“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和低保困难家庭人员、待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就业再就业问题。截止08年12月末,吉林省公益性岗位开发规模为10.3万个。09年,吉林省将继续保持全省10万个公益性岗位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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