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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应当尽快做到全国统筹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1月12日22:38  中国新闻网

  七、社会保险应当提高统筹层次,尽快做到全国统筹。目前我国五项社会保险的统筹层次各地是五花八门,很多都只是县级统筹。一些意见提出,统筹层次低,不符合社会保险的“大数法则”,不能保证待遇支付,也容易形成地方政府利益,阻碍社会保险关系的异地转移接续。同时,也使得费率、缴费基数各地极不统一,造成保险待遇地区差异大的弊端。多数意见要求提高统筹层次,认为草案中养老保险逐步实行全国统筹的规定顺乎民心、尊重民意。有的意见认为医疗保险也要提高统筹层次,以提高保障水平,方便职工就医看病。有些意见希望尽快实行全国统筹,为防止全国统筹方案迟迟不出台,建议制定全国统筹时间表。还有的意见提出,全国统筹难免要涉及到地方政府的利益,需要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合理分担责任,建议深入研究、精心设计,兼顾各地的实际情况和发展水平。

  八、加强对社会保险的行政监督,理顺监管体制。有的意见提出,社会保险法要落到实处首先要促使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实践中用人单位,特别是一些私营企业、小型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偏远地区的企业,不参保、部分职工参保、不足额参保的情形还不少,建议在鼓励劳动者维权的同时,加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监管。有的意见认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但目前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体制不合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下属机构,而具体行使监管权的也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下属机构,因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集行政监管与投资运营人于一身,自己监管自己,这是一个极大的制度隐患。建议理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体制,建立相对独立的、规格较高、代表三方利益的监管机构。

  九、授权性条款太多,建议明确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缴费费率、养老金计算标准。不少意见提出,草案有些规定过于简单,授权性条款过多,可操作性不强,基本上是一次打包授权政府作规定。社会保险法关系重大,涉及到全体公民从出生到死亡全过程,应当规定具体一点,为早日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出应有的贡献。有的意见认为,法律的要旨是明确权利义务,草案有关参保人权利义务的规定不应含糊,应当把保险义务和保险待遇写清楚,防止部门利益影响制度的合理化。各地费率不一致,使得地区间社会保险费负担不平衡,也阻碍了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有的意见提出,最低缴费年限应当明确、合理且稳定,非经法定程序不能调整。目前养老金计算办法复杂,不易被广大职工群众所理解,对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退休金,职工往往不认可,还要到上级有关部门询问、核算。建议明确规定费率、费率调整机制、最低缴费年限和养老金待遇计算标准,并加大宣传,让广大职工易看易懂、心中有数,清楚自己该缴多少费,享受什么保险待遇。

  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法(草案)广泛征求意见,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重大举措,也是社会公众参与立法的伟大实践行动。社会各界对社会保险法(草案)的关注和提出的建设性意见,从数量和质量上都超过了以往,标志着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新进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与有关部门一起认真研究收到的意见和建议,现已将各界群众对社会保险法(草案)提出的意见汇总(一),刊登到中国人大网,同时希望在以后征求意见的时间里各方面继续提出意见和建议,集思广益,使制定出的社会保险法更符合实际,更好地维护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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