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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行提出“解约清账”被驳回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1月13日02:29  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王秋实)向招商银行贷款109万后,刘先生因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延误了还款时间。银行为此起诉到法院,要求刘先生偿还全部剩余贷款并解除合同。记者昨天从一中院获悉,法院终审认定刘先生不是主观故意违约,判决银行败诉。

  2004年10月,刘先生为了买房,向招商银行北京分行贷款109万元,借款期限为20年。借款合同中约定,刘先生所购房屋为他贷款提供担保,如果刘先生没有按合同约定还款,招行有权宣布借款立即到期,并有权从他的账户中扣款。合同签订后招行发放了借款,刘先生也买了房,但他还了几期贷款之后,就因涉嫌刑事犯罪被有关国家机关采取强制措施,6个月没有按时还贷。招行北京分行为此把刘先生告上法庭,要求与其解除合同,并要求他偿还剩余的96.7万余元和相应利息。

  但此时刘先生并没放弃还款,他一被取保候审出来,立即向自己的还款账户存入了6万元,让招行扣划了拖欠的本金、利息和罚息等。之后,招行仍然按合同约定继续从刘先生账户逐月扣款。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刘先生已不欠招行应还款本息,判决驳回了招行的诉讼请求。招行不服判决上诉到市一中院,被驳回并维持原判。

  市一中院认为,刘先生未能按时还款的主要原因是被有关国家机关采取了强制措施,但他被取保候审后立即向招行偿还了全部逾期还款的本息,在客观上采取了补救措施,弥补了招行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刘先生至今仍在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双方的借款合同仍在履行,可以推定刘先生主观上没有故意违约。而且目前刘先生的房产证还在银行手中,他的违约行为并未危及银行债权的实现,未构成根本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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