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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朱燕 通讯员闫慧)为借款11万,姐姐盗取了妹妹的身份证和房产证抵押借款。但因逾期未能还款,债权人一纸诉状将妹妹刘红告上法庭。日前,东城法院认定没有代理权的借款行为无效,判决姐姐刘蕾负担还款义务。
原告陈先生称,2006年4月26日,刘蕾持其妹刘红的身份证及房产证以刘红的名义向他借款11万余元,双方达成借款协议,承诺于同年5月25日还清。当日,刘蕾以刘红的名义出具了收条。借款到期后,陈先生才发现实际借款人名叫刘蕾,其与刘红二人系同胞姐妹。故起诉要求二被告返还借款和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蕾未经刘红委托而以刘红的名义借款,属于无权代理,应由刘蕾承担借款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