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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第三人权益法院判卖房人违约

  本报讯(王鑫陈敏馨记者李寰)成都市民仲某卖了房子以后后悔了,拒不协助买主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结果被买主告上法庭。昨日记者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最终判决仲某协助买主吴某办理过户手续,并支付违约金6318元。

  2007年4月,仲某将她家的房屋以16万元卖给吴某,当年9月,吴某交了8.3万元房款,并且拿到了房屋钥匙。但之后两人却因产权过户问题发生争执,仲某说房屋是她跟前夫的共同财产,她不能随意支配,于是要求吴某退房。

  吴某将仲某起诉到法院,法院经审理查明,仲某与其前夫在2003年3月登记离婚,其《离婚证》财产处理栏内明确载明:无财产分割,无住房分割。法院一审认为,依照相关规定的“在共同共有人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的原则,证明仲某违约,并做出仲某违约的判决,不服判决的仲某提起上诉。成都中院日前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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