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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壳”买的经济适用房该归谁?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1月13日06:08  今日早报

  “借壳”买的经济适用房该归谁?

  姐姐出钱弟弟挂名,可如今闹离婚的弟媳也要分“一杯羹”

  □通讯员 任正东

  本报驻温州记者 解亮

  早报讯 商品房买了,可经济适用房也想要,如何“鱼与熊掌兼得”?丽水龙泉的刘老师想了个在她看来“两全其美”的办法——由她出资,借用弟弟的名义,购买经济适用房,双方还为此签订了相关“产权协议”。

  不料3年后,弟弟和弟媳闹起了离婚。弟媳坚持认为,不管那套经济适用房购买时暗含何种“猫腻”,房子只要在丈夫名下,就应属夫妻共同财产,理应分割。

  昨天,丽水龙泉市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判决。

  借弟弟名义买下经适房

  2003年,刘老师家住房拆迁,一下子成了住房困难户。由于她平时工作表现良好,经考察获得了购买经适房的资格,并于同年在当地报纸上予以公示。

  不过,就在分房期间,刘老师和丈夫一起在当地购买了商品房。他们知道,这样一来就失去了购买经适房的资格。

  于是,刘老师找到弟弟商量,以弟弟的名义购买经适房,由她实际出资,演一出“借壳买房”。

  这期间,刘老师想办法把购买经适房的名额转给了弟弟。

  2004年,姐弟俩签订了一份《关于经济适用房产权(的)协议》。很快,那套经济适用房,便成了弟弟名下的房产。但由于出资人是刘老师,房屋交付使用后,一直由她负责管理和出租。

  弟弟闹离婚引出房产纠纷

  正当刘老师为自己“两全其美”的办法沾沾自喜时,情况突然发生重大变化——三年后,弟弟和弟媳闹离婚了。

  弟媳坚持认为,既然该套经适房产权在丈夫名下,应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就该分割。

  “买房子的名额是我给争取来的,钱也是我出的,凭什么要分给你?”刘老师气不过,拿出了当初签订的“产权协议”给弟媳看。

  弟媳也不示弱,她说,所谓的“产权协议”,当初签订时她并不知情,谁知道这份协议是真是假,“即便是真的,当初没我的签字,也没法律效力。”

  为此,姐弟两家大伤和气。弟媳强行赶走了住在房子里的房客,换了门锁,直接入住。

  刘老师多次上门“兴师问罪”,双方还曾大打出手。

  “借壳”协议被判无效

  2008年9月16日,刘老师把弟弟和弟媳一起告上了法庭。

  龙泉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老师和弟弟签订的《关于经济适用房产权(的)协议》,因规避政策及无弟媳签名等原因,属于无效协议;由于房屋登记在弟弟名下,在他没有主动放弃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这套经适房的所有权,仍属弟弟所有;房屋是弟弟和弟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由弟弟取得所有权的,所以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综上原因,法院昨天最终判决,刘老师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不过,根据实际情况,刘老师确实是该房的出资人,她的弟弟获得的房产利益属于“不当得利”,所以需要返还刘老师当时的购房款和利息。

  即使这样,刘老师还是觉得“有损失”,因为这处房产的市场价格,较2003年已涨了近三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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