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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泰安1月12日讯“没想到砍自己的树也构成犯罪,今后一定要加强法律学习。”接到肥城市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后,被告人刘某懊悔不已。近日,肥城市法院以被告人刘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2003年3月,刘某与本村十户村民共同投资在其承包的30亩地上种植了杨树。2008年10月26日,刘某因有部分杨树长了害虫,便与其他投资人商议砍伐该批杨树,大家一致决定由刘某全权负责伐树事宜。自2008年10月27日至30日,刘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承包地内的部分杨树砍伐并出售。经肥城市林业局现场勘查,刘某共采伐杨树491株,立方蓄积48.1099立方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相关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其承包经营的林木,数量较大,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被告人刘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危害社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规,未取得采伐许可证,或者虽然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任意采伐本人所有的林木,或者超过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