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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卖小区会所遭业主反对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1月13日07:11  大河网-大河报

  

私卖小区会所遭业主反对
□记者周广现文 杜小伟图

  核心提示

  《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但管城区盈家美地小区的开发商不经业主同意,就想把小区的物业服务用房兼小区会所卖掉,此举遭到业主们的反对。

  物业用房欲私自卖给幼儿园

  “开发商想把我们小区的物业服务用房兼会所卖给一个幼儿园,目前正在改造中。”接部分业主的反映后,昨天上午,记者赶至位于管城区金城街的盈家美地小区。

  在小区院内,众多业主告诉记者,小区共有600多户居民,2005年8月小区交付使用。当初业主买房时,开发商承诺:小区内保证有业主会所。开发商所说的会所指的是位于小区西北角的一幢3层楼。小区交付使用后,这座楼的一层为物业公司使用,二楼整层、三楼的大部分(三楼一部分也为物业使用)为业主活动室,里边设有乒乓球台、健身器材等,不少业主来这里锻炼过。

  业主们说,变故发生在2008年12月初,开发商派人到各家收取业主的土地使用证,理由是面积弄错了,需要更正。后来才听说,开发商收土地使用证的真实目的是想把会所那座楼参与到小区整个土地的分割中,以取得土地使用证,然后把这座楼卖给一家幼儿园。2008年12月中旬,有人进到这座楼搞装修。

  1月5日,管城区国土资源局下发公告称:“小区开发商河南同洲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取得了物业办公房(即会所所在的那座3层楼)的房产证,该公司12月申请将物业办公房参与到整个土地的分割中,并办理土地登记。如业主有异议,可到我局申请复查。”业主们这才明白,开发商正一步步取得物业用房的合法手续,以便出售。

  业主们讲,他们2006年7月就已取得土地使用证,当时600多户业主已把整个小区29181.6平方米的占地面积分割完毕。

  “如果开发商把物业用房卖了,以后我们就没有了活动的公共场所,更严重的是,现在的物业公司要是撤了,将来连个办公的地方都没有,哪个物业公司会接?所以,我们坚决反对。”业主们说。

  在小区会所记者看到,3层楼内堆有水泥、瓷砖等装修物品。据正在干活的装修工讲,这座楼将要被改造成一个幼儿园。

  卖房一事不愿作出正面解释

  昨天上午,就业主们反映的问题,记者到小区物业公司采访。该公司负责人金广岭告诉记者,在取得会所的土地使用证后,开发商将把这座楼卖给一家幼儿园。他称,要想详细了解情况,可以和河南同洲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李修哲联系。

  昨天上午10时,记者和李修哲联系,他说正在开会,开完会再联系。随后,记者多次拨打其手机,但他始终未接。对于此事,管城区国土资源局城区国土所负责人余女士告诉记者,河南同洲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12月拿着物业办公房的房产证欲办理土地使用证,因该小区的土地面积2006年7月已分割完毕,重新分割需征得全体业主的同意,所以该局在小区张贴了公告。余女士说,现在,有三四百户业主不同意重新分割,所以目前不会给小区的物业办公房办理土地使用证。

  物业用房处置需经业主同意

  作为业主活动的公共场所和物业办公房,开发商有没有权利卖呢?对此,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的李晴川律师认为,《物权法》第七十三条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从法律角度讲,盈家美地小区会所所在的那座楼,产权归所有业主,对它进行处置必须经绝大多数业主同意才行,开发商无权将它售卖。李晴川说,2006年7月,业主们已取得土地使用证,整个小区的土地已被分割完毕,这个面积也包括会所所在的地方,没有了土地使用权,房管部门不应给会所所在的那个楼颁发房产证。

  李晴川说,《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物业管理用房,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开发商想把物业用房改造成幼儿园和条例相违背。U线索提供 方先生新闻热线65766666

  开发商欲卖掉的小区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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