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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承包双方签合同风险受益共同担当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1月13日07:32  大众网-齐鲁晚报

  本报济宁1月12日讯记者从济宁市建委获悉,为应对建材市场价格波动大对工程项目顺利实施造成的不利影响,日前,济宁市建委下发通知,就加强工程建设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提出要求。

  通知要求,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充分考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对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和工期的影响,工期在6个月以上的建设工程,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对价格风险的分担方法进行约定,合理分担价格波动造成的风险。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合理约定主要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幅度及超出幅度后的调整办法,规定建材价格波动幅度在±5%以内(含5%)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波动幅度超出±5%的,其超出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从而达到承发包双方共同分担主要材料价格波动造成的风险,保障建筑工程的顺利实施。

  同时,通知下发之前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若合同中已约定价格风险分担方法的,按照合同约定;若合同中未约定价格风险分担方法或约定不具体的,具体调整范围和方法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执行通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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