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蓟县男子梁某伙同李某、于某于2007年7月至9月间,在未办理地矿部门采矿手续的情况下,由梁某出资,以于某的名义与某村签订了废弃坑塘承包合同。之后,3人以承包鱼池清淤为名抽沙。虽经蓟县地质矿产资源管理局书面制止,但他们仍将已采的建筑用沙出售牟利,并继续抽沙。据统计,他们前后抽采建筑用沙共计11925.8立方米,价值人民币17万余元。警方获悉情况后,将李某传唤归案。之后,梁某、于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官表示,对于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书证及证人证言、矿产资源违法案件现场勘测笔录、现场存放沙堆示意图、现场照片、制止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行为通知书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最终法院判处梁某、李某有期徒刑10个月,于某则获刑8个月。
摄影 付强 穆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