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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当时不分 过时不候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1月13日07:42  每日新报

  新报讯【记者 张家民 通讯员 郑昊】 一名中年男子在与妻子离婚时,并未要求对妻子名下的一处房产进行分割。但离婚之后,他却以前妻隐瞒财产为名,要求对出售这套房屋所得的22万元进行分割。然而,本市红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近日驳回了该男子的诉讼请求。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原告谭某与被告王某原系夫妻,2004年他们购买了一处房屋,该房当时登记在王某名下。2006年,王某将该房变卖得款22万元。谭某与王某于2008年3月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载明,二人共同居住的另一套房屋归王某所有,谭某自行解决住房。调解书生效后,王某给付谭某房屋补偿费17.5万元。而本案涉及的房屋,在二人离婚时并未涉及。

  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共同财产。”本案原告在离婚诉讼中,已明知涉案房屋系王某名下,且于2006年变卖的事实,但在该诉讼中未提及对上述财产的分割。现在原告主张分割卖房款22万元,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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