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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俗画家 起诉讨说法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1月13日07:42  每日新报

  

民俗画家起诉讨说法
涉诉作品之一

  新报讯【记者 张敬】 新年伊始,许多人都有购买挂历的习惯,李荣中是我国的水墨民俗画家,他创作了多幅大阿福形象的喜庆题材作品。可是他在图书商城发现,他的七幅作品被制作成名为《福娃》的挂历出售,可他却完全不知情。李荣中将制作、发行、商家三个涉及单位告上法庭,以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一审法院以缺乏证据驳回了他提出的510000元的经济损失,只判决商家赔偿合理费用10000元,李荣中上诉至市高院,二审法院改判制作商赔偿其140000元。

  李荣中在法庭上称,其创作的各款绘画作品被多次用于挂历台历中。而由美术出版社出版,超诚公司制作、图书公司销售的2007年“福娃挂历”上,使用了其七幅作品,使用的同时还删除了李荣中在原作品上的署名和印章。他认为上述各方的行为侵犯了他所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和发行权,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共计510000元。

  在一审法院判决图书公司赔偿李荣中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000元后,李荣中提起上诉。

  对于原审判决的侵权赔偿数额,李荣中在庭审中明确表示,原审判决的赔偿数额过低。李荣中根据其本人及作品的知名度、以往诉讼的经验,以及超诚公司侵权的主观恶意等因素,在原审诉讼请求中要求的侵权赔偿数额是50万元,现考虑经济困难等实际情况,将诉讼请求中的赔偿数额变更为30万元。

  二审庭审中争议的焦点是:美术出版社、超诚公司及图书公司是否实施了侵犯李荣中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挂历使用美术出版社的书号,属他人冒用行为,并非美术出版社的行为。

  对于超诚公司是否印制了涉案“福娃”挂历,被诉侵权2007年“福娃”挂历,在尾页上印有“设计:陈国钊,印刷:佛山市超诚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字样,且超诚公司在庭审中承认陈国钊为其公司总经理。超诚公司在其网站上均有变形美术体字母“GW”及文字“超诚文化”组合的标识。在挂历出版行业,各挂历出版商均有自己的企业标识,而使用“GW”标识的挂历出版商只有超诚公司。而且根据行业一般习惯,各挂历出版商在印制年度挂历宣传样册时,只使用企业标识而不标明企业名称。因此可以认定超诚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李荣中享有著作权的七幅作品,印制了涉案2007年“福娃”挂历,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至于图书公司的侵权责任,图书公司销售涉案“福娃”挂历,未能举证证明有合法来源,亦构成对李荣中著作权的侵犯,但图书公司侵权行为的方式与主观过错程度有别于超诚公司。

  日前,此案终于尘埃落定,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图书公司赔偿李荣中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000元。超诚公司赔偿李荣中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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