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报讯 【记者 李国惠 通讯员 姚琳 刘辰】 保安与孕妇发生纠纷,孕妇受伤后诉至法庭。日前河东法院审理后,判决保安的所属公司担责七成。
2007年7月下旬,一天下午,孙红(化名)在某长途客运公司的车站因出入站问题,与值班的四个保安发生纠纷。孙红说,这四个保安在她说明已经怀孕的情况下,仍然对她进行殴打。经医院诊断为右眼钝挫伤、右眼睑皮下淤血、鼻骨骨折。孙红将四个保安、保安所属的某安保公司、某长途客运公司一并告上法庭。四名保安表示,客运站有一个门不是进出人员的通道,但孙红坚持在此进入车站,嘴里还骂街。
河东法院审理后认为,孙红强行要求进入的是非乘客进出门,保安人员劝阻是工作职责所在,而孙红的行为不仅违反车站规定,也是对自身安全不负责任的放任,孙红负有一定责任。同样,双方揪打发生在孙红进站返回时,所以,打人的保安应承担70%的责任。因打人保安是某安保公司的雇员,安保公司可在向孙红承担赔偿责任后,向保安追偿。一审判决安保公司一次性赔偿孙红医疗费、误工费,总计531.4元的70%,计371.98元;驳回她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