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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规定企业一次性裁员超20人须上报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1月13日14:24  金羊网-羊城晚报

  本报讯 记者马汉青,通讯员张祥、梁嘉敏报道:记者昨天获悉,为加强对用人单位的指导和服务,引导和帮助企业和职工积极应对国际金融风暴的影响,广东省劳动保障厅近日接连发出了《企业裁员、停产、倒闭及职工后续处理工作指引》、《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处理停产、倒闭企业集体劳动争议案件规范指引》和《劳动合同指引》三个文件,以规范用工行为,快速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减少劳动纠纷,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和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有关文件要求,企业一次性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的,要事先与工会、职工和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沟通协调并履行法定程序。企业确需裁减人员应依法平稳有序进行,不得裁减法定的特殊人员,优先留用法定的困难人员,注意保留技术和管理骨干,妥善处理好各项善后工作。

  企业停工停产不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30日)的,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停工停产职工的工资;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职工还提供劳动的,可协商确定新的工资标准;职工不需要从事任何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向所停工停产职工支付生活费。企业经过努力无法复工复产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等相关手续。

  企业因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者企业自行决定提前解散等原因而倒闭的,应当向职工说明情况,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支付终止劳动合同时职工应当享受的补偿、补助等法定费用,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相关手续。企业的资产变现所得,应优先用于支付上述费用。国有企业关闭破产的,应按照国有企业关闭破产的相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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