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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快报讯(记者 黄琼)昨日上午,原广州燃料集团董事长兼总经理许亮之因涉嫌受贿、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在广州市中院出庭受审。
据公诉机关指控,许亮之的受贿行为有三起,发生在1998年至2002年之间,均是许亮之利用职权,为他人在租用码头、加油站和房地产开发方面提供了便利,从而共收取了别人的贿赂款共计157万元。其中,一间公司为了租赁燃料公司下辖的码头,找到许亮之帮忙,事成之后许收受了贿款10万元。而另一间公司为了承租燃料公司所拥有的一间加油站,也通过许亮之来帮忙,之后送给了许现金20万元。公诉机关还指控许亮之涉嫌犯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其指控内容为燃料集团公司属下企业为了承运一批燃油,在不具备承运资格的情况下,为了搞到相关证明,同样找许亮之帮忙,许在没有经过公司领导班子讨论的情况下,擅自为下属企业搞到了证明,最终导致企业损失50万元。
在庭审中,许亮之承认自己有受贿行为,但是表示受贿金额为100万元多一点,而并非指控的157万元,其理由是被控的部分金额是借款,而不是贿金。此外,许亮之还认为其失职行为应承担行政责任,而不是刑事责任。
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