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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病假享新劳动法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1月14日03:15  新京报

  本报讯 (记者朱燕)劳动合同本该07年到期,但员工张某因为休病假,合同顺延至08年到期。因新劳动法于08年实施,有着10年工龄的张某要求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遭单位拒绝,双方闹上法院。

  张某单位诉称,张某于1998年2月2日进入公司工作,合同至2007年12月25日到期。但2007年10月29日,张某开始休病假,直到2008年7月28日。2008年7月30日,公司向其发放了医疗期终止后工资结算及档案转移通知。

  张某要求与公司恢复劳动关系,并按照新劳动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因医疗期延续至2008年7月28日,这一期间,原告在其单位工作已满十年,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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