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俩骗子瞒天过海诈骗2700余人次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1月14日06:16  三秦都市报

  1月13日,陕西省高院对中国证监会、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督办的“金园汽车非法证券案”,进行了终审宣判,终审裁定:以集资诈骗罪、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主犯王可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集资诈骗罪判处从犯董欣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40万元。至此,这起涉案金额高达7704万余元、受骗群众多达2700余人次、涉及到全国29个省、市、自治区的特大非法证券犯罪大案尘埃落定。

  诱骗群众购买公司股权

  2005年12月,王可和董欣分别代表明道启圣公司和金园汽车公司,以及以金园汽车公司虚假出资的挂名股东名义签订了一个“三方财务顾问协议”,由明道启圣公司负责金园汽车公司的部分股东转让股权和金园汽车公司海外上市工作。随后,王可指使员工联系北京美中融投资公司等50余家中介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转让金园汽车公司部分股权的业务,并通过网络、报纸和中介机构,对金园汽车公司的业绩和即将赴海外上市的信息大肆进行虚假宣传,诱骗广大群众购买金园汽车公司的股权。董欣在相关文件资料上签字认可,予以协助。

  2700余人次被骗

  2006年7月,王可指派员工前往北京美中融投资顾问公司及其天津分公司,代表金园汽车公司办理了所谓股权确认手续,又安排董欣等人在上海召开股民见面会,虚假承诺2006年9月底公司股票将在海外上市。50余家中介机构以每股4元左右的价格,向群众无限额地大量销售金园汽车公司的股权,王可则指示员工向中介机构支付每股高达2.2元至2.7元的“中介费”,其余款项均被王可实际控制在40余个以其个人、亲属及其他企业名义设立的账户内,并未用于金园汽车公司的经营发展。

  从2006年3月起,王可、董欣以金园汽车公司将在海外上市且部分股民愿意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权的名义,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共骗取2700余人次资金共计7704万余元。

  主犯被判无期徒刑

  西安市中院一审以集资诈骗罪、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王可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董欣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40万元。

  宣判后,王可不服提出上诉。省高院经审理认为,王可、董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金园汽车公司主要股份系虚假出资的真相,虚构公司业绩良好和将赴海外上市的事实,以购买公司股份将获得巨大回报为诱饵进行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且将大部分集资款以“中介费”名义分配给非法中介机构,致使大量集资款无法追回,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应依法严惩。王可另外还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应依法数罪并罚。省高院终审维持了原判。

  本报记者 郭红文 通讯员 王琪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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