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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中国利益方有权对非正常撤离的外资企业进行跨国追究与诉讼,但基于主权原则不能在他国行使司法权
国际先驱导报记者邓媛发自北京 外资企业非正常撤离中国后,拖欠工人和供货商的款项如何追讨回来呢?针对去年频发的“韩企出逃”事件,以及金融危机下可能愈演愈烈的非正常撤资行为,近日,中国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工作指引》。
改革开放30年,这是我国第一次出现“少数外商投资企业非正常撤离现象”,所以“政府出台政策的苦心值得推敲”。
中国尚不能直接进行境外追讨
不过,在专家眼中,《工作指引》并非意味着中国可以直接到国外追究不负责任的外企。“对于逃至境外的非正常撤资外企,基于主权原则是不能在他国行使司法权的,我们主要通过国际司法协助对其实现惩罚。”中银律师事务所主任赵曾海介绍道。所以,在国际法专家史际春教授眼中,若要顺利实现中国法律对外企的惩治和追究,一个重要前提条件就是“把外企老板送回中国”,“否则,工人被拖欠的工资、供货商的欠款只有不了了之。”
根据我国与韩国从1998年至2003年签定的有关司法协助和引渡条约,其中明确规定了两国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涵盖的内容。“包括送达司法文书、调查取证、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提供法律资料或司法记录等。”,赵曾海说,基于此,他认为“两国完全可以通过履行国际司法协助条约的方式来追讨非正常撤资企业的责任”。
此外,虽然《工作指引》去年年底才出台,但由于其依据的国际条约、司法解释和法律法规是已经生效的,所以对之前已经非正常撤离的外企同样具有约束力。
“中国清算程序复杂”只是借口
史际春不同意韩媒把韩企不得不“半夜出逃”的原因归结到中国复杂的清算程序和为此消耗的大量时间上。他说:“中国的清算程序一点也不复杂,这是韩国方面自己在逃避问题,在找借口。”他认为,尽管中国一度减少出口退税、提高存款准备金率,在判断经济发展节奏上出现过“失误”,但韩企“出逃”的主要原因还在于这些企业抓住当地政府招商引资和监管方面的疏漏,“骗款出国”。
对此,赵曾海也表示赞同。据他介绍,按照中国的相关规定,外资企业一般应该在终止企业运转公告发出之日起15天内,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然后报审批机关审核后进行清算。“与日本公司法、德国公司法相比,一点也不复杂。”
赵曾海认为,遏制外企非正常撤离应该首先对各个地方的招商引资政策予以严格的监管,“控制开发区的数量,大幅度地缩小一些过分优惠的政策”。其次,还要改善产业结构,对外资进行甄别对待,“使得外资真正流入到需要大量资金和技术的环节和产业链中,比如高科技产业、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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