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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意外险后救人溺亡 却成隐瞒病史而拒赔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1月14日14:52  台海网

  东南快报讯(记者 刘清华)王先生投意外伤害险后,在保期内救人溺水身亡。王先生的父亲向保险公司索赔遭到拒绝。保险公司的理由是:王先生隐瞒了病史。索赔不成,王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2006年6月,王先生在某保险公司投了一份意外伤害险,保费为168元,保险金为10万元。2007年5月,王先生在救人时溺水身亡。同年9月,王先生的父亲向保险公司索要死亡保险金。

  事后,保险公司到各医院调查,发现王先生曾患过肾病综合征。而在王先生《投保单》“是否有肾病综合征”一栏中,选的是“否”。保险公司称,王先生隐瞒了病史,按照合同条款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协商未果,双方闹上法庭。

  在法庭上,王父称,王先生投的是意外伤害险,与是否有肾病史没有直接关系。王先生是为救人溺水身亡的,符合意外伤害险理赔的条件,保险公司应该支付死亡保险金。同时,《投保单》在健康告知事项中,列举了14大点100多种疾病。只要投保人有一项没有告知,都是隐瞒了病史,这显然不公平。

  保险公司辩称,《保险法》第17条第3款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王先生故意隐瞒了病史,没有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依法解除合同。

  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饶俊权律师:《保险法》第17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意外伤害指的是遭受外来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疾病造成的伤亡不是本次保险的承保范围。王先生未告知曾患有肾病综合征,不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承保及增加保费。

  近日,福州鼓楼法院审理认为,投保单已明确告知王先生如有隐瞒病史,保险公司将不给付保险金,王先生的家人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没有法律依据。法院驳回王父的诉讼请求。王父不服,表示要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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