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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小弟凭借一纸批文连续5次空手套白狼

  一女多嫁

  其实,早在与阳光公司签协议后不久,矛盾就已经出现。当时,周小弟就与徐建刚商量再将手中土地卖一次,2002年5月30日,懿德公司与西子集团签约,以单价每亩65万元(三通一平价格,含土地出让金),总计5.2亿元的价格,独自获得开发800亩土地,并独享收益,懿德公司不承担任何风险。

  稍后,西子集团就发现付款后,对方不能按时交付土地,也无法办出西子公司的相关权证。西子集团只好先后3次修订协议,约定继续付款受让懿德公司32%的股权。但周小弟仅同意西子集团按实际出资额折算土地面积所占比例转让股权。最终在2004年1月31日,西子集团受让创业公司20%的股权,案发时,西子集团实际支付土地款3.44亿元。

  当然,既然土地不断在涨价,越往后卖价格自然越高。周小弟也在计算着找到更多买家。2002年6月,在一边与西子公司商谈转让地块部分土地的过程中,周小弟又与上海欣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约,最终,欣荣公司支付了2.4亿元,既未拿到土地,也未拿到懿德公司的股权。

  经过几次转手,周小弟用新股东入股的钱不仅付清了原上海县房地产总公司转让款6亿多元。而周小弟所依凭的还只是一纸土地批文,但他并不就此收手,而是一直拖延执行上述协议。

  2004年2月,周小弟又瞒着几家股东,将三林懿德项目的经营权委托给“上海浦东新区房地产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甚至将公司营业执照和公章都交予该公司。为此,周小弟又获得3.17亿余元。接着,周小弟又故伎重施:2004年10月至2005年底,周小弟与环境公司签约,将地块中的1250亩土地“转让”给后者开发,后者共支付了11.2亿元。

  这就是周小弟后来广受媒体诟病的:凭借一纸批文,打着“联合开发”的旗号,“一女多嫁”,连玩5次“空手套白狼”。

  算下来,懿德公司只拥有2500多亩土地开发权,但周小弟承诺阳光公司1243亩、西子公司800亩、欣荣公司475亩,2500亩开发权已经“联合开发”完了,却还要为自己留下了500亩的独立开发权。曹海燕认为,周小弟为了谋取更多的不义之财,不仅在开发土地的亩数上“一女多嫁”,而且在土地的经营权上还要采取“一女多嫁”的不法手段。

  而知情的尹明华对周小弟的上述行为提出了强烈的质疑并认为这是违法犯罪。当环境公司加入懿德公司后,实际控股48%,加上西子公司已办工商登记20%。两家已经绝对控股。尹明华等人提出2007年8月28日搞开工典礼,而周小弟担心各股东参加开工典礼,外界就会知道他不再是懿德的大股东,不能以大股东的名义再四处合作,故强烈反对。

  开工典礼事件之后,尹明华得知周小弟又在和北京一家公司洽谈合作开发“三林项目”。为了彻底解决与周小弟的纠纷,尹明华促成了西子集团、环境公司联手,计划与周小弟在2007年10月下旬打官司。曹海燕认为,正是周小弟得知此消息后,心知诉讼必败,才授意“教训”尹明华,试图阻挠诉讼,结果,民事案件还没有立,刑事案件倒先行审理。

  激辩罪责

  雇凶伤人虽然针锋相对,但争辩最激烈的还是涉嫌倒卖土地这一节。懿德公司的代理律师陶武平对此提出异议,他说,懿德公司和阳光公司确实在2001年9月签订了上述4份协议书中的2份,但是到了11月,这2份协议书却被废掉了,最终是以创业公司的与阳光公司的名义新签署两份协议书,而后来的合作也是按此办理。“可是公诉人出示的却是9月的2份协议书,并且附上上海市房管局对此认定违法的答复函。这与本案根本就没有关系,因为它已经是作废了的协议。”

  陶武平在29日还特地致电记者表示,“签约主体之间发生变化,是因为他们都想合法地做这笔生意,项目公司是不可以分割项目转包出去,尽管之前曾经允许这样做,但事发之时政策已经不允许。”因为房地产企业的股权转让多涉及土地的评估,注册资本3000万元的房产公司,其含金量可不止3000万元,因为土地在不断增值,这时候的股权转让价格就必须跟着土地价格走。所以,“周小弟最后是以创业公司名义,用股权转让方式与阳光公司达成联合开发的模式”。

  在后来与西子公司的合作也是如此,周小弟以懿德公司名义与西子公司签约,双方约定以95:5的股权比例成立新的项目公司,并在政府批准立项后,由该项目公司负责开发浦东三林懿德小区项目2500亩中的800亩地块。陶武平认为,从该约定可以看出,当时双方希望通过合法的程序共同开发这800亩地块,并无“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的犯罪主观故意。当周小弟和西子公司原先的合作计划因国家政策限制而无法实现后,双方决定改变原定的合作方式,改由创业公司与西子公司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进行合作。

  尽管律师如此辩解,公诉人还是认为,懿德公司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周小弟、徐建刚的行为构成了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不过周小弟在法庭上强调,自己过去的有关行为,均得到浦东新区建设局等部门的认可,并获得过有各种政府部门的批文。他一再咬定,相关部门对先后5次转让行为是“知情”的,并不存在“暗箱操作”。

  徐建刚也辩称,开发商由于在开发土地项目上,资金周转以及储备上存有困难,因此引入投资方来合作开发,这属于非本地企业介入合作、投资人借钱给开发商,而并非“土地倒卖”。周小弟辩护律师也认为,通过项目公司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转让交易方式非常普遍。“在招标、拍卖、挂牌等手续日趋完备,土地流转环境下根据相关程序操作,周小弟的行为也未构成刑法上‘土地倒卖’的要约,很难认定是倒卖。”

  再者,前述阳光公司与懿德公司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调解下制作的《民事调解书》中有,“如创业公司不按上述协议规定内容履行,则创业公司同意原有双方所签协议有效并继续履行”;结尾还明确表示“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陶武平据此认为上海高院已确认原先签署的协议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并已作为民事案件顺利结案。

  这样,陶武平认为懿德公司和周小弟之所以涉嫌“非法倒卖土地罪”,关键在于公诉人可能误解了房地产的行业规则“AA制”,即股权对应投资,投资对应土地,同股同权,同股同利,以项目公司之名,分别开发,合并报表,统一纳税。“两家公司并没有签订土地转让协议,阳光公司以后工程设计、建设总包、对外销售都要以懿德公司的名义对外,否则以阳光公司自己的名义根本就无法操作,所以,不能将AA制认定为倒卖。”

  “即便是要认定为倒卖,在公诉人的证据目录里,也没有对‘倒卖’所获得的非法利润进行审计。”在陶武平看来,既然是倒卖,那么就是为了牟利,这个转让股权的行为究竟有没有牟利?在法庭调查期间,陶武平多次询问周小弟以及徐建刚,他们皆表示懿德公司还没有利润可言,而懿德公司的诉讼代表人朱燕萍(为西子公司驻懿德公司的代表)也当庭表示公司账面上还是亏损的,并无赢利可言,而开发2500亩土地,要达到三通一平,需要投入31.4亿元,当前已经投入26亿元。

  “股权转让获得的20亿元里,6个亿被周小弟挪作他用,其余14个亿全部用于前期开发,当然不属于利润。从懿德公司自2002年至今为止的公司财务年报中也可以发现,懿德公司始终处于一种亏损的负债经营之状态,缺少利润的‘倒卖’是否还是倒卖?”陶武平向记者强调,该项罪名的客观要件上就只符合有犯罪行为,但是没有犯罪结果,也没有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所以,他做的是无罪辩护,即懿德公司不构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监管有失?

  除了律师的辩护之外,一份由中国法学会刑法研究会名誉会长高铭瑄、中国法学会商法学会会长王保树、最高法院研究室前主任周道鸾、中国刑法学会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中国经济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符启林2008年11月9日研讨的专家论证意见书也被提交法院,5位全国著名的法学专家认为懿德公司不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专家们认为,由于房地产建设需要大量资金,开发主体在开发过程中往往通过签订合作协议引入新的主题进行投资。本案中,懿德公司的股权发生变动,但是该地块的开发主体始终没有变化。在实践中这种现象司空见惯,并无违背现行法律之处。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懿德公司不构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并不必然导致周小弟不构成此罪,只是如果以公司之名(创业公司和懿德公司)进行资本运作,公司都不构成罪,周小弟是否落得此罪最终还是需要法院仔细斟酌。

  现在,周小弟只能在看守所中等待法院的判决。但是,即便“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名不成立,这块土地也不再属于周小弟。在周小弟案发后半年,2008年5月30日,上海市房地局以一份《关于收回浦东新区三林懿德居住区地块土地使用权的决定》的文件,将浦东三林懿德居住区地块2536亩土地使用权收回,最终重新作为储备用地进入浦东新区土地资源储备中心。 

  另外,巨幅土地在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为何任由一而再、再而三地倒卖、闲置,而有关部门没有及时制止?周案留下的疑问与警示极其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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