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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犯终审被判无期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1月15日08:05  法制日报

  2005年12月,经过公司受聘员工郭四新等人介绍和联系,董欣找到了由王可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陕西明道启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巨额的咨询费和运作费,使王可怦然心动。两人一拍即合。

  随后,董欣、王可分别代表金园汽车公司(甲方)和明道启圣公司(乙方),与金园汽车公司的部分股东(丙方)签订“财务顾问协议”。协议约定,甲方聘请乙方作为企业上市专项财务顾问,并由乙方提供股权转让、咨询服务。由乙方为甲方上市做好策划、宣传和实施把关,加速企业上市进程。在企业国内上市暂停、融资不顺畅的情况下,乙方推荐甲方在海外上市。

  从2006年初开始,王可等人在全国范围内陆续联系了50余家中介公司,合作开展金园汽车公司的股权转让事宜。

  “金园汽车是种植金子的家园”———明道启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设置的推销网站上如此夸口。那网页内容丰富,图文并茂,制作精良,的确让不少人怦然心动。同时,王可指使手下在多种渠道不断发布金园汽车公司将在海外上市、公司业绩良好等方面的虚假消息,以及发布存在大量不实内容的《致股东白皮书》,向社会公众作欺骗宣传。

  你呼我应。董欣则专门召开大型股东见面会,“庄重承诺”其公司将于2006年9月底在海外上市。

  短短几个月便集资诈骗了6200余万元;巨额汇款从全国各地,甚至从海外流向西安某银行账户的反常现象,也引起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的警觉

  2006年3月,由王可出面,陕西明道启圣投资管理公司和北京美中融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等多家中介机构签订合作协议,转让金园汽车公司股权的工作进入大规模的实施阶段。

  中介机构以每份原始股4元左右的价格,向公众销售金园汽车公司的股权,踊跃购买金园公司股权的“股民”直接将款汇到西安某指定银行账户上。“股民”汇款购买假的股权后,得到虚假的证明。

  王可等得款后按照一定比例给各中介机构返款,短短几个月便集资诈骗了6200余万元。

  2006年5月,巨额汇款从全国各地,甚至从海外流向西安某银行账户,这种反常现象引起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的警觉。于是,公安部指示陕西警方调查,西安警方迅速成立办案组立案侦查。

  2006年7月,王可准备从澳门出境时被警方抓获,董欣也于2006年8月在西安落网。

  西安中院一审以被告人王可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被告人董欣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王可不服,提出上诉。

  陕西高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可、董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金园汽车公司主要股份系虚假出资的真相,虚构金园汽车公司业绩良好和将赴海外上市的事实,以购买金园汽车公司股份将获得巨大回报为诱饵,进行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且将大部分集资款以“中介费”名义分配给非法中介机构,致使大量集资款无法追回,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应依法予以严惩。上诉人王可明知金园汽车公司不能境外上市,以金园汽车公司将在海外上市为名,指使其公司员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直接策划、参与集资诈骗活动,系主犯,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董欣在明知拟转让股权系虚假出资的情况下,仍与王可共谋股权转让,参与骗取集资款,且在收到部分集资款后予以占有、使用,其诈骗故意是明确的,唯其在集资诈骗犯罪中作用较小,系从犯,可依法减轻处罚。王可另外还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应依法数罪并罚。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报西安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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