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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可率先试行安乐死立法
政协委员、同济大学附属上海市肺科医院副院长李惠萍提交了一份长达6000余字的提案,这份提案直指国际上备受争议的安乐死立法问题。作为一位医务工作者,李惠萍直接建议:组织医学和法律专家对安乐死进行严格的定义,为安乐死立法的讨论奠定理论基础。
选定区域试行1-3年
李惠萍建议可以将安乐死立法草案在上海选定某些区域试行1至3年,充分了解其可操作性和可能出现的问题,并不断予以修正。待试运行和补充完善后,在上海市率先实施,为全国安乐死立法奠定基础。
李惠萍列举了目前安乐死定义的多种解释,她认为以下几点是共同的:患者所患疾病为现代医学所无法挽救;患者因病情危重而濒临死亡;患者饱受病痛折磨已无法忍受;患者或亲属强烈、主动、真诚地要求以人为的、无痛苦的方式提前结束其痛苦的生命;安乐死的执行者为在医院工作的医务人员。
展开安乐死民意测验
同时,李惠萍也希望能够设计详细的调查表,在上海展开关于安乐死的民意测验,了解公众看法和意愿。她在提案中援引了上海第二医科大学1995年对附属瑞金、仁济、新华医院291名初、中、高级医务人员对安乐死认识的调查显示:赞成安乐死的医务人员占92.53%;广州暨南大学医学院1999年对1028名不同专业的在校学生问卷调查显示:77%的学生认为安乐死在不久的将来能够被社会所接受。
认真研究了关于安乐死立法的历程和争议的焦点后,李惠萍认为问题主要在于“安乐死是否合乎伦理道德”。赞同安乐死的观点都认为,实行安乐死不影响现代医学发展,实行安乐死也并不是对社会责任的否认。
◎ 相关背景
截至目前法律允许“主动安乐死”的国家和地区包括荷兰、比利时和美国的俄亥俄州。1976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颁布世界上第一个有关安乐死的法案《自然死亡法》,美国记录在案的安乐死案件从1980年的3件上升到1985年的12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