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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家庭源自法规制度上的“软肋”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1月19日09:30   《瞭望》新闻周刊

  源自法规、制度上的“软肋”

  据本刊记者了解,官员“跨国家庭”存在的问题,已引起中央的重视,并陆续出台过一些相关规定加以防范。

  2003年8月初,中央下发了《关于党政机关、司法公安部门人员出境、出国通行证、护照管理措施》的通知,要求一些县处级以上干部的出境通行证、出国护照,交由上级组织部门统一管理。

  2006年9月,中央颁布《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对官员申报事宜进行了规定,要求党员干部报告9类个人事项,其中就有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情况等。

  2007年1月8日,中纪委十六届七次全会部署反腐败斗争后,中央首次大规模对副处级以上官员进行婚姻及家庭涉外情况普查。调查内容包括官员本人、配偶、子女三个层面。

  不少地方也纷纷完善官员个人情况报告制度,包括北京市、广东省、吉林省及全国司法系统等均表示将按规监督官员及其配偶、子女的情况。

  但这些措施的效果却仍受局限,原因如对报告内容一律规定保密及在公开时对公开范围的限制性规定,导致社会公众的知情权难以实现,不利于公众、媒体的监督。

  我国现行法律对官员国籍有严格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三条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务员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但在官员配偶子女出国移居或入外籍方面,我国法律并没有限制性规定”,杜立元律师介绍,“根据国籍法规定,除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外,法律并不禁止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因此,只要官员配偶子女顺利出国并定居,就可以取得外国国籍。在官员的涉外婚姻方面,我国婚姻法也未提及。1983年,在民政部关于《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中明确规定,不准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人员同外国人结婚。但除“掌握重大机密人员不准同外国人结婚”被1984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涉外婚姻几个问题的请示的通知》保留外,上述其他规定已被2003年8月8日第387号国务院令公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废止,而新的条例并没有提及官员的涉外婚姻问题。”

  对如何界定“掌握重大机密人员”,及其婚后配偶再取得外籍是否允许等问题,公众则大都不知情。

  能否突破体制内监督

  “最好的管理就是透明,解决官员腐败问题的根本办法,在于要有充分的透明”,南开大学博士生导师齐善鸿教授认为,应在全国性、本部门、本地区的互联网上和其他大众媒体上将官员的申报情况公布,让公众进行实时监督。

  “对官员的直系亲属实施严格的移民监管,登记备案。当然这并不是说官员的妻儿就无权出国,只是在移民问题上,中高层官员配偶子女应经过比普通移民更严苛的审查机制——对待普通公民,坚持‘疑罪从无’原则是本分,而在针对官员是否腐败的问题上,纪检部门则须抱以相应的‘疑罪从有’态度”,政协北京市十届委员会副秘书长、中国民主建国会北京市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曾广宇建议,“在国家要害部门任职的官员,凡配偶子女加入外国籍或持绿卡的,应自动辞职。辞职后,也不得从事涉及国家机密的工作,可担任较低职务或无职务的不涉及国家机密的工作。”

  “对于官员的配偶和子女出国要严格管理,从严审批。对于拒不执行制度和违反规定的要追究其行政甚至法律责任。要改革和完善现行的领导干部配偶和子女在国外学习和工作的管理制度”,龚维斌教授认为,“官员要定期向组织部门报告配偶和子女出国的原因、经费来源、居留时间、地点、工作学习状况等。驻外使领馆也要加强对官员配偶和子女在国外学习工作和生活状况的了解。这既是保护国家利益的需要,也是保护干部的需要。”

  “作为政府官员,当公共利益与个人隐私发生冲突时,放弃一部分个人隐私,以确保公众利益得以保护,是当今世界大部分国家通行的原则”,杜立元律师建议,“应严格控制官员及其配偶子女出国(境)审批,特别是官员因私出国(境)的审批,并通过互联网、报刊等媒体将官员的涉外情况予以公开。同时,清理出国中介服务市场,严厉查处为贪官海外安家、转移资产、出逃提供一系列服务的非法组织。还须加强国际反腐合作,彻底堵死其通过配偶子女向国外转移‘黑金’之路。”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师俞飞看来,这一问题的解决不可能一蹴而就,他建议,“可选择如金融、政法、国防等关系到国家重大利益的部门先试点,建立分级公示制度。如规定处级以上的官员须公布此类信息,公示的对象,可以先党内,后党外;公示的主体,可以先高层,后中低层,逐步推行。此外,还可根据官员退休前的职位规定,在退休后数年内不得取得外国居留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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