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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关于加强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安全管理通告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1月21日04:38  哈尔滨日报

  为进一步加强哈尔滨市烟花爆竹市场安全管理工作,严防事故的发生,确保国家、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两会”、“两节”、大冬会的安全稳定,使全市人民度过一个欢乐、祥和、文明的春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哈尔滨市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安全管理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国家机关、部队驻地、学校、幼儿园、医院、疗养院、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库)、机场、车站、商场、影剧院、体育馆、居民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煤气站、液化气站、天然气站以及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附近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二、严禁销售、燃放无生产厂址、无生产商标、无燃放说明、无安全标识的烟花爆竹。严禁销售、燃放灵敏度高、危险性大的烟花爆竹。严禁销售、燃放国家禁止的拉炮、摔炮、砸炮、擦炮、手持炮等危险性大和装药量、尺寸、药物配比超标的烟花爆竹。严禁经营非正常渠道购进的烟花爆竹,严禁经营违规使用氯酸钾和内外包装不符合规定的烟花爆竹。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安监部门审核颁发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审批手续,均不得从事经营销售活动。严禁在农贸市场和人员密集场所附近设置零售网点。严禁设置烟花爆竹集贸市场,严禁流动销售烟花爆竹。严禁乱设摊位、一证多点、移位经营销售烟花爆竹。所有销售零售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持证上岗。

  四、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不得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的零售经营者,不得经营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不得私自设立储存仓库。严禁向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销售烟花爆竹。

  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禁止在托运、邮寄物品中夹带烟花爆竹。

  六、任何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燃放烟花爆竹,必须到烟花爆竹批发单位和零售网店购买;如举行大型庆祝活动、举办焰火晚会,必须经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方可举行。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严禁在人口稠密的公共场所、集市,严禁在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附近,严禁在楼顶、阳台及室内等处燃放烟花爆竹。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由父母或其他成年人监护。

  七、对违反有关规定,销售、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伤亡事故的,要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罚。造成国家、集体和公民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各级安监部门要会同公安、工商、质监、城管、交通、供销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对全市烟花爆竹市场进行巡回检查。各新闻单位要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规及燃放知识的宣传,对各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予以跟踪报道,公开曝光。

  九、对违反有关规定,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欢迎社会群众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予以适当奖励。

  举报电话:市安监局82728110

  (市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支队)

  市公安局87661554

  (市公安局危管大队)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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