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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贫困群体的发展权益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1月21日11:34  新华社-瞭望东方周刊

  保障贫困群体的发展权益

  新阶段反贫困的实质在于承认和保障贫困人口的自身发展权益。这些权益集中体现在贫困群体的发展能力和发展机会上,与义务教育、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基本社会保障、公共就业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直接相关。

  例如,在教育方面,据国家统计局农村社会经济司的调查,在劳动力素质上,贫困和低收入人口中劳动力人均受教育年限分别为6.5年和6.8年,比全国平均水平低1.5年和1.2年;文盲率分别为16.8%和14.4%,比全国平均水平高9.9个和7.6个百分点。受教育水平的低下直接制约了贫困群体的发展能力,使他们难以把握发展机遇。

  再例如,在医疗卫生方面,有研究发现,贫困地区居民的两周患病率是全国农村平均水平的1.6倍,两周患病天数是全国农村平均水平的2.10倍,因病休工天数是全国农村平均水平的1.74倍。农村贫困地区特困家庭的两周患病率、两周患病天数、两周休工天数和两周卧床天数均明显高于全国水平。

  因此,从现实情况看,为城乡困难群体提供义务教育、公共医疗和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可以保障他们的发展权益和发展机会,在相当大程度上缓解其贫困程度,提高可行能力,帮助他们逐步走出贫困状态。

  重点是保障农民工发展权益

  当前中国城乡、区域问题集中体现在农民工问题上。由于制度安排的缺乏,广大农民工的发展机会和发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如劳动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劳动收益长期偏低、基本社会保障欠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困难等。这使得很大一部分农民工处于低收入贫困状态,生活质量难以提高。例如,有分析表明,2006年农民工享受的基本社会保障水平只有城镇居民的25.1%,差距悬殊 。

  再以农民工子女的义务教育为例,现行体制抬高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门槛。据国家统计局的调查,35.95%的农民工认为,他们的子女在城里就学所遭遇的最大困难是学费高;27.62%的农民工认为,他们的子女在城里就学所遭遇的最大困难是没有城市户口;还有16.15%的农民工认为自己的子女在学校受歧视等 。在教育机会方面的不平等有可能在农民工群体中产生代际贫困。在快速工业化、城镇化的背景下,保障农民工发展权益,为农民工提供基本而有保障的公共服务,已成为反贫困的重点问题之一。

  新阶段农民工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问题既涉及地区协调,又涉及城乡对接。这就需要中央政府统一政策,在更高层面进行统筹。总的来说,农民工在流入地创造财富,成为流入地政府的纳税人,理应享受到当地居民的基本公共服务。例如,农民工为城市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在实施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救助制度时,应当采取多种办法将农民工纳入城市住房救助的范围。

  能有效扩大内需

  中国绝对贫困人口中,60%以上在农村,如果以基本公共服务作为重要指标之一,农村相对贫困人口会更多。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重点的反贫困,不仅能够明显提高中低收入群体的消费预期,有利于刺激居民消费,而且可以明显拉动投资。

  刺激消费、扩大内需,应当充分估计基本公共服务投入的重大作用。初步测算,未来12年,将基本公共服务财政投入每年提高1~1.4%,平均每年投入5千亿~6千亿,总计投入财政资金6.42万亿,到2020年就可以初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从刺激消费和保持中长期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的客观要求出发,应当逐步把扩大内需的投资重点转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上来。这样,不仅可以起到扩大内需的作用,而且可以有效地推进反贫困进程。

  总之,新时期的反贫困,不仅要求加快政策调整,而且要求着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制度创新。-

  (作者为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院长。本文系作者在国务院扶贫办“纪念中国改革开放30周年.中国扶贫开发高层论坛”上的演讲,授权本刊独家刊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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