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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拟规定夫妻均为独生子女可生二胎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1月21日11:40  华商网-华商报

  陕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初审。为了进一步听取意见,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近日决定,公布该条例的修订草案,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可生二胎

  据了解,在条例(修订草案)中明确提出,稳定现行的生育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但符合法律和该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条例(修订草案)第二十二条规定,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父母可以再生育的;婚后患不孕(育)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一个子女后病愈怀孕的;夫妻双方均为在全国一千万人口以下少数民族的;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的;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再婚夫妻一方已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可生育第二个子女。

  农村独女户 可生二胎

  条例(修订草案)还规定,再婚夫妻,一方再婚前合法生育两个子女后丧偶,另一方未生育过的;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且均依法由前婚配偶抚养,新组合的家庭没有子女的。但拒绝抚养或者有遗弃子女行为的除外。

  凡夫妻双方是农业户口的,男到独女户或者双女户家结婚落户的;夫妻一方属非遗传性残疾,相当于军人残疾等级八级标准,失去劳动能力的;居住在人口稀少高寒山区的;只有一个女孩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其中不包括夫妻双方户籍均为城市农业人口,以非农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家庭。(张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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