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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李树彪从1999年9月至2004年1月,利用职务之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单位存款作抵押、质押担保获取“银行贷款”,或与他人串通从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取“政策性住房资金委托借款”的方式,先后作案44次,犯罪金额高达11893.1061万元。其中,挪用公款5854.7287万元,贪污公款6038.3774万元。李树彪贪污、挪用的公款,绝大部分用于到澳门等地豪赌或个人挥霍,案发时尚有7747.5万元未追回。
一审宣判后,李树彪不服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09年1月13日下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郴州中院对被告人李树彪贪污、挪用公款一案作出了二审宣判……
一审前,李树彪在看守所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这个人以前并不是很差,工作也是想下点工夫去搞好的。只是喜欢上赌博后,有了一些变化”。
李树彪在供述中,也分析了促成和助长其犯罪的三个客观因素:
一是“我要是不被提拔当这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或者不当这个主任就好了。因为不当这个主任,我就没有这个权力,到银行贷款也贷不到了”。
二是“机构改革县(市、区)管理中心上收,制度不完善,有空子、有漏洞,也为我赌博动用公款提供了方便”。
三是“我搞违规贷款,用单位的存款作质押,我以为单位的同事不知道。后来才发现,其实他们都知道,就是不提醒我。如果开始头两笔点醒我,我就不敢搞了,不会再搞了。到后来我发现他们知道了,心里非常着急,总想赶快扳本把贷款还上,结果越急就越输,越输就越急,越急就越想扳本,越想扳本就越想弄钱去赌,这样窟窿就越来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