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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近一千年中,占西藏人口总数90%以上的农奴被农奴主当做私有财产,而占总人口只有5%的农奴主掌握了80%以上的生产资料——耕地、牧场和牲畜等。
农奴一般被分为三类:为领主支差的差巴;耕种农奴主及其代理人分给的少量份地并为其支差的堆穷;没有任何生产资料,没有丝毫人身权利,被农奴主视为“会说话的牲畜”的朗生。
农奴主包括贵族、寺庙僧侣和官员。西藏博物馆一个展览的数字显示,这些人在1959年以前分别占有西藏耕地总面积的24%、36.8%和28.9%。
农奴可以被农奴主任意买卖、转让、赠送、抵债、交换甚至杀害。
旧西藏通行了几百年的《十三法典》和《十六法典》,将人分成三等九级。法典规定:“勿与贤哲贵胄相争”,“下打上者、小官与大官争执者犯重罪,均应拘捕”,“不受主人约束者逮捕之”,“向王宫喊冤,不合体统,应逮捕鞭击之”等等。杀人赔偿命价律中规定:上等上级的人如王子、大活佛等,其命价为尸体等重的黄金;而下等下级的人如妇女、屠夫、猎户、匠人等,其命价为草绳一根。伤人赔偿律中规定:仆人使主人受伤的,应斫掉仆人的手或脚;主人打伤仆人,延医治疗即可,不给赔偿费。
在旧西藏不存在“公民”这一概念,占总人口95%以上的农奴和奴隶,只是不足总人口5%的官家、贵族和寺院上层僧侣“三大领主”的“属民”。奴隶们不仅没有任何生产资料,自己本身还是领主的私有财产,主人可以随意买卖、转让这些“会说话的工具”,人们连起码的生存权都无法保障,民主权利更无从谈起。
农奴中曾流传着这样的话:“能带走的只是自己的身影,能留下的只有自己的脚印。”可以说,旧西藏是世界上侵犯人权最为严重的地区之一。
十四世达赖喇嘛1983年3月10日在印度的讲话中却说:“过去,我们雪域西藏在佛光的照耀下,人们安居乐业……因为西藏地广人稀,佛教为众生谋福利,告诫人们相互要仁爱。因此我们的社会虽然实行的是农奴制度,但它是一种以佛教为基础、具有高尚和利他人之心的农奴制度。”
西藏和平解放以后,中央政府曾考虑在西藏推行民主改革。西藏不少人也提出了废除农奴制度的建议。1955年,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成立。毛泽东在1956年写信给达赖喇嘛,表示不准备立即在西藏进行民主改革,因为时机尚未成熟。 事实上,中央高层当时还希望得到达赖喇嘛和贵族们的真正支持。
事隔不久,1959年3月,达赖和他的支持者却发动了武装叛乱。失败后的达赖本人逃到印度并成立“流亡政府”。在这种情况下,中央政府在西藏开始进行民主改革,废除“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使百万农奴和奴隶获得了人身自由,分得土地,并享有法律所规定的政治权利。 (来源:南方周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