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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本报记者就三鹿系列刑案的一审宣判罪名及刑期采记了重庆律师协会、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世强,他从法律角度对本案共三个罪名进行了点评。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据《刑法》,该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本案中,田文华、王玉良、杭志奇、吴聚生四人均是三鹿公司高管,三鹿公司犯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之罪,危害严重。他们作为公司的直接负责人和责任人,应当为此付出刑罚代价。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本案中六名奶贩、劣质奶生产者、化工试剂店主被判此罪,因为是由他们直接掺入了三聚氰胺,造成了如此巨大的危害,故此法院对多人以上限进行了判处。
三、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
该罪指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
本案中,耿金平、耿金珠等人由于造成了致人死亡和对人体建康造成严重危害,所以被处以重刑。[发表评论]
本报记者 杨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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