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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沟通协调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2月01日23:01  中国新闻网

  四、加强对困难企业经济性裁员的指导和管理

  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加强对企业裁员事前指导、事中监督和事后服务工作,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指导、督促因生产经营困难需要裁员的企业依法制定裁员方案,履行法定程序,并及时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加强对企业裁员规模的调控,避免将职工集中推向社会。指导企业妥善处理被裁减员工的劳动关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清偿拖欠职工工资等债务,避免引发劳动纠纷。对确实无力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的困难企业,可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协商,分期或以其他形式支付经济补偿。做好被裁减员工的社会保险接续和再就业服务工作,通过加强技能培训,落实再就业和自主创业优惠政策等措施,为职工实现再就业创造条件。

  五、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企业工资拖欠问题

  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共同推进建立工资支付保障机制,指导、督促企业依法支付职工工资。进一步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将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范围由建设领域逐步扩大到其他领域。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的监控,发现欠薪苗头及时向企业发出预警,对发现的拖欠工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基层工会要充分发挥密切联系职工群众的优势,及时掌握工资发放情况,发现拖欠工资问题及时要求企业纠正。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欠薪报告制度,企业确因经营困难等原因须延期支付工资的,要征得本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同意,并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要依法及时处理因拖欠工资引发的劳动争议,按照“快立、快调、快审、快结”的原则,及时受理,及时调解或裁决,及时申请人民法院优先执行。

  六、建立健全解决劳动关系重大问题的沟通协调制度

  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在协调劳动关系工作中,既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认真履行职责,又要加强沟通协调,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要建立健全劳动关系调处应急机制,认真总结近年来处理因劳动关系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工作的经验,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加强三方的信息沟通和协调处置工作,妥善处理因企业无力支付工资或欠薪逃匿等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要注意共同分析研究当前劳动关系中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对重大劳动关系隐患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掌握协调劳动关系的主动权。对社会影响较大的突发性劳动关系问题,三方要统一研究应对措施,协调采取一致行动,及时妥善化解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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