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盯紧高发领域是遏制中介腐败的重中之重
林跃勤博士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中介腐败不同于一般的行政腐败,它本身不是以资源配置行政审批权为手段,通过发放批文收取贿赂或好处费;它也不同于在为实现商品或服务销售、获得工程承包权、政府采购权等过程中给予回扣的商业贿赂;它具有自己的特点。
一方面,中介组织腐败因为权威而更加隐蔽。报告认为,协会、鉴证类等中介机构肩负着政府指定的责任,履行部分准政府职能,其活动具有法定权威性,为其违规谋利提供了方便条件。另一方面,由于中介机构与政府及司法机关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中介机构参与的公共权力控制者的“寻租行为”往往受到权力寻租者的庇护,而且中介机构具有信息、专业技能优势,从而使得其非法行为具有合法面目和难以调查核实。而即使核实了,但由于中介组织本身不具有行政职能,把主管政府机关、执法部门当作保护伞、“护身符”,拉政府大旗作虎皮,狐假虎威,不容易成为被追究责任的主角。
针对中介腐败的特点,报告提出了多条对策建议,其中特别强调应该强化对中介组织违规腐败活动的监控,特别抓紧查处腐败高发领域的中介违规活动,这些领域包括:重大工程投资建设、国有企业改制、土地转让评估、贷款抵押资产评估、公司上市及年度财务审计、政府采购等寻租腐败的重灾区。
报告还强调,准确界定政府——中介的关系,增强中介组织的独立性是确保中介组织规范运作的前提条件。中介组织脱离政府或准政府地位,是避免其依托权力搞垄断服务和搞歪门邪道的重要条件。
此外,林跃勤博士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行贿与受贿行为是一对腐败的孪生兄弟,行贿经常诱导、催生受贿,直接或间接行贿是中介腐败的重要手段。“过去治腐的重心往往集中在受贿方面,而对行贿处罚存在疏忽或偏轻,使中介行贿或帮助行贿处于法律惩罚的盲区。仅仅严厉惩处官员受贿行为而不惩处中介组织的行贿行为,不足以消除腐败源泉。”林跃勤说,“因此,需要尽快填补有关中介组织行贿或者帮助行贿的界定、惩罚方面存在的法律漏洞,修改、补充和完善现有法规中的疏漏之处,在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中加入相关条款。通过从法律规范上加大对中介腐败行为的惩罚力度,使其欺诈腐败的预期成本大于其造假腐败收益,降低其违规犯法冲动,从而为预防、发现和打击中介违规、腐败奠定严密的法制基础。”
报告还建议,应该采取包括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和司法制裁相结合的组合拳,加大对中介腐败的预防和治理力度,特别是民事赔偿的方法,目前在我国运用较少。报告认为,经济赔偿对中介机构欺诈违规腐败活动具有较大的威慑作用,在涉及股市方面尤其如此。从目前我国证监会对违规公司的处理来看,一般是以行政处罚为主,以民事赔偿与刑事处罚为辅,制度设计不尽合理,效果也并不理想。因此,应该依据中介机构参与违规违法行为对国家、单位集体或者个人造成的损失情况,按照责任大小由负有责任的中介机构和人员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其中应该加大中介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赔偿比例。报告认为,这样能从经济利益角度对中介机构和人员形成很大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