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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部:企业延期付薪需经工会同意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2月07日01:24  北京晨报

  晨报讯(记者 姜葳)企业确因经营困难等原因延期支付工资,需征得工会或职工代表同意,并向劳动部门备案;企业欠薪逃匿要报公安机关配合清欠追缴;非正常撤离中国的外资企业将被依法追究经济法律责任……昨天,市劳动保障局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3部委 《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的通知》。

  人保部相关负责人通报说,近期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加剧,部分企业停产倒闭,拖欠职工工资甚至欠薪逃匿问题突出。以出口为主的劳动密集型制造企业、发生过拖欠的和存在欠薪隐患的企业将成为重点监控对象。此次下发的 《通知》要求,“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范围将由建设领域逐步扩大到交通、水利等领域。并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欠薪报告制度,企业确因经营困难等原因须延期支付工资的,要征得本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同意,并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

  《通知》明确,企业欠薪逃匿情况将被及时通报给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查处企业主欠薪逃匿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清欠追缴。对于非正常撤离中国的外资企业,将按照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 《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工作指引》的精神,追究逃匿者的经济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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