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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农民工参保意见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2月10日09:03  城市晚报

  ■孙鹤 记者 李明罡/报道

  本报讯日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了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等两个办法向社会征求意见的通知》。按照要求,我省特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意见。2月18日前,您可以通过我省设立的公开电话12333进行意见反馈,同时也可以登录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ldbzt.jl.gov.cn查询有关事宜。

  农民工缴费比例可在4%至8%自由确定

  针对农民工收入偏低的特点,《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单位缴费比例为12%,农民工个人缴费比例为4%至8%,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并全部计入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

  《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还特别明确,到达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农民工,按照与城镇参保职工一视同仁的原则计发相关待遇:缴费满15年以上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不满15年但参加了“新农保”的,其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其家乡的“新农保”制度,享受“新农保”待遇;没参加“新农保”的,比照城镇同类人员,一次性支付其个人账户养老金。

  城镇职工养老险

  有望实现跨省转移

  “这是全国统一的政策和操作实施办法,以保证参保人员在哪里就业就在哪里参保缴费,其养老保险关系可转移接续,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时能够如期享受养老待遇。”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基本原则是,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就业所在地。

  参保人员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其流动前后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参保人员未达到退休年龄,除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外,不得提前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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