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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记者从省劳动保障厅获悉,从3月1日起,省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待遇将大幅度提高,其起付标准最高降低180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最高增加8%。同时,省本级将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2009年1月1日以后初次参加省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连续缴费不得低于15年(含原参保地缴费年限)。
成都市已于2009年1月1日开始执行了相同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
起付标准降了 待遇升了
目前,省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现行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360元,二级医院580元,三级医院970元,调整后,各等级医院的起付标准都有降低,其中一级医院200元,降低160元;二级医院400元,降低180元;三级医院800元,降低170元。
调整后,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的,报销起付标准逐次降低100元,但最低不低于160元。参保人员年满90周岁及以上和患有精神病或艾滋病住院治疗的不计算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由低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转往高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只补计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差额;由高级别定点医疗机构转往同级别或低级别综合医院,或高级别定点医疗机构转往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再另计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在降低起付标准的同时,省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报销比例还有所增加,具体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一次性住院费用,其数额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扣除个人首先支付的费用后,支付比例在现行报销水平的基础上,50周岁至59周岁的参保人员调增2%,60周岁至69周岁的参保人员调增4%,70周岁至79周岁的参保人员调增6%,80周岁及以上的参保人员调增8%。根据年龄增加后的总支付比例不得超过100%。
门诊抢救无效死亡发生的医药费用、入院前3日内的阳性特殊门诊检查费用新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
中断后续保6个月可享待遇
从今年3月1日起,2009年1月1日以后初次参加省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连续缴费不得低于15年(含原参保地缴费年限)。连续缴费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并同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经主管部门审批办理退休手续、领取退休金(养老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连续缴费不足15年,应按规定继续缴费或一次性补缴,使其连续缴费年限达到15年。
参加省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中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3个月以上的,自重新参保之日起,连续缴费满6个月以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个人账户从缴费当月起计入。
本报记者 刘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