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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回巨款 拒付悬赏金成被告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2月11日07:54  长江商报

  法院:失主要遵守悬赏承诺,支付拾得者2000元报酬

  ■ 启事:若有人将公文包在一周内归还,将予以重谢,并给付酬金2000元。

  ■ 失主:寻包启事许诺给付酬金不是我的真实意思,拾主应义务归还。

  ■ 拾主:我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了归还行为,有权请求报酬。

  ■ 法院:悬赏广告属要约,广告人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

  本报讯(记者 谭经田 通讯员 余敬海)十堰男子刘某丢失50万元汇票和5000元现金后,刊登启事悬赏2000元寻找丢失财物。拾到者贾某如数归还后索取赏金却遭拒,遂将刘某告上法庭。昨日,记者从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失主刘某按承诺支付贾某报酬2000元。

  悬赏找到物品拒付酬金

  2008年6月6日,刘某到十堰一电影院看电影。散场时,刘某将公文包遗忘在座位上,里面装有一张50万元汇票、5000元现金等物品。位于后排看电影的贾某,发现后将公文包捡起,在现场等候良久未见失主来寻,便将公文包带走,并予以保管。

  刘某回家以后发现公文包丢失,便在媒体上刊登启事称:“若有人将公文包在一周内归还,将予以重谢,并给付酬金2000元。”贾某看到启事后,便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刘某取得了联系,将公文包归还给刘某,并向其索要酬金2000元。

  此时,刘某则声称,寻包启事许诺给付酬金不是其真实意思,且公文包内有其本人的联系方式,贾某应当主动寻找丢包人物归原主,贾某违背了将拾得物归还失主的义务。

  而贾某则表示,刘某在报上刊登的启事是悬赏广告,属于要约。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了归还行为,有权请求报酬。双方发生争议,贾某将刘某告上法庭。

  法院:应按承诺兑现

  十堰市茅箭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包内线索,可找到遗失人,依照《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的规定,贾某应将拾得的遗失物归还失主。但贾某不主动与失主联系,反而在家等待“寻包启事”中许诺的并非真实意思表示的酬金。因此,对贾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贾某不服,遂上诉至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某称其在“寻包启事”中所称给付报酬的承诺并非真实意思,缺乏充分的依据。悬赏广告系向社会不特定人发布的要约,只要行为人依法完成了所指定的行为,广告人即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

  刘某刊登的“寻包启事”,即为一种悬赏广告。贾某在广告规定的“一周内”,完成了广告指定的送还公文包的行为,即是对广告人的有效承诺。从而,在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因此,贾某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一审判决不当,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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