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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饮者被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2月12日02:51  新闻晨报

  □晨报记者 郭文

  司机小蒋在和同事喝酒后,深夜醉酒驾车执行接送任务,不料却发生交通事故当场送命。家属将3名共饮者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类费用48.94万元。昨天上午,嘉定法院南翔法庭作出一审判决,3名被告作为共饮者分别赔偿原告赔偿金47246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3804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丧葬费1735.35元。

  深夜车祸醉酒司机丧命

  去年9月5日晚,在一家文体娱乐设备公司工作的小蒋和同学阿斌等人,在嘉定南翔的饭店吃饭。21时38分,公司领导周某来电告知,他正和公司法人何总、总经理助理小刘在南翔的一家KTV。在阿斌开车陪同下小蒋前往KTV,与何、刘、周等人一起饮酒娱乐。随后,何总提出要到马陆洗桑拿,同学阿斌便开车和小蒋一起,把何总送到了桑拿中心,而刘、周两人仍留在KTV包房。

  何总刚下车不久,发现自己的打火机忘在了南翔的KTV包房里,小蒋便返回去取。随后,再开车赶回马陆接何总回家。此时已是次日凌晨,当时28岁的小蒋醉酒在沪宜公路上驾车,车子突然撞击中心水泥隔离墩,并失控翻落到对方向的机动车道内,小蒋当场死亡。

  妻儿老父状告3名共饮者

  小蒋有一个可爱的儿子,突如其来的车祸让这个幸福的家庭失去了依靠。事发后,家属痛不欲生,认为当晚和小蒋在一起喝酒的何总、刘助理和周某,对小蒋的死亡负有责任,多次与他们协商赔偿事宜,并最终把他们告上了法庭,要求3人支付死亡赔偿金33.07万元,被抚养人生活费9.66万元,精神抚慰金5万元,丧葬费1.21万元。

  嘉定法院南翔法庭曾多次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争议焦点集中在:何、刘、周否认与小蒋在KTV内饮酒的事实是否成立;3名共饮者是否有过错,应承担什么民事责任,他们间的责任大小如何分担。

  何总辩称,没和小蒋一起饮酒,也不存在当场劝酒、鼓励、胁迫等行为,更谈不上知道小蒋酒醉,所以自己没有当场阻止小蒋开车的义务,并坚持认为自己对醉酒人醉酒不存在过错。而且,和小蒋在马陆分手后直至交通事故发生,间隔了2个小时左右。期间,小蒋并不在自己的合理控制范围内,其动态与己无任何关联性。

  刘助理和周某则坚称,自己从未与小蒋一起喝过酒,且小蒋曾和同学阿斌一起吃晚饭喝酒,小蒋死亡所引起的民事责任,应由阿斌等人承担。

  法院:共饮者要担责

  嘉定法院南翔法庭审理后认为,小蒋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饮酒驾车的危害和后果。然而,其明知有接送任务却置之不顾,放任对自身行为的控制,导致自己在车祸中丧生,小蒋本人应负主要责任。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蒋死亡时系醉酒状态,双方当事人并无争议。小蒋离开饭店后,除与何总、刘助理、周某在KTV饮酒及陪何总去桑拿中心外,再也没有单独和他人在其它地点出现过。因此,法院推定小蒋醉酒,是与何、刘、周一起喝的。3名被告作为共饮者,应相互保护、相互提醒,尽量避免发生饮酒过量甚至酒醉的情形。

  当小蒋和同学阿斌共同将何总送到马陆时,不能排除小蒋已呈醉酒状态。此时,何总明知他酒后驾车,可能会造成生命安全等不良后果,却仍要求小蒋从南翔返回接自己回家。而且,当小蒋返回南翔KTV后,在场的刘助理和周某更有提醒、阻止他开车的义务,或是保证其安全等明示的义务。

  不过,何、刘、周等人虽有过错,但他们主观上既没有共同故意,又没有共同过失,只是因为偶然因素使何、刘、周的各行为偶然结合,造成了小蒋同一损害后果。也就是说,3名被告的行为,虽然不是导致小蒋死亡的直接原因,但其各自的行为,直接为小蒋损害后果的发生创造了条件,因此,3人应承担与其各自的过失行为相当的民事赔偿责任,由于3人均无法证明各自的过错轻重程度,法院推定3人过错相同,令何、刘、周各承担10%的责任。

  法官希望,本案的判决不仅可以给驾车一族提个醒,也可以给更多的市民敲一记警钟,尽管你的同事、朋友应当有自己的判断力,但若你和他们一同饮酒就应该尽到充分的关心、告知和阻止义务,放任其酒后驾车也是一种过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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