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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报:程序合法的拆迁中没有弱者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2月17日10:20  信息时报

  拆迁的绿色通道可以尝试,尝试的前提是拆迁的合理与程序的正当。若不加区分,遇到维权就匆忙实行绿色通道,则无疑是将钉子户置于“弱者”的境地。

  广州地铁公司总经理丁建隆15日在两会小组讨论中诉苦:“极个别的钉子户动不动就挂个煤气罐跟你玩命,一经媒体报道,好像他就成了弱者,其实地铁(公司)才是弱者!”丁建隆希望拆迁的法律程序能设一个绿色通道,以保障重点工程不因拆迁拖延工期。

  不出意外,丁建隆的诉苦引起了舆论的猛烈抨击。因为在公众看来,当暴力拆迁时有发生,当博弈能力不平衡时,钉子户是处于绝对弱势的地位的,他们才是真正需要同情的弱者。但是,如果仔细看看丁建隆的发言,就会发现其苦恼也有一定道理,因为他所说的钉子户其实不是一个群体概念,不是我们惯常理解的在正常范围内讨价还价,不肯搬走的住户,而是极个别以极端方式漫天要价的钉子户。

  如果说,得不到补偿的钉子户值得同情,那么得到合理补偿却不满足的钉子户也有些让人头疼。因此,我们有必要去区分哪些钉子户是值得同情的,哪些又是令正当拆迁者苦恼的钉子户。如果没有这种区分和界定,公众与拆迁者对钉子户的意见和看法就很难统一,因为在双方的眼中,钉子户的概念是不一样的:一方认为钉子户就是合法维护自己权益的群体;另一方认为钉子户是借机狮子大开口,缺少公共意识的自私个人。显然,这两种钉子户是不可能直接对接的。

  对这个问题需要从两个方面去分析。首先,必须看到个人有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物权法》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既然房子是私人财产,个人就有权利进行保护。虽然,每一个人都应该以公共利益为重,但前提是,他们千真万确是为公共利益需要才做出牺牲,而且这种牺牲有了合适的补偿。在这两点没有弄清楚之前,住户无论采用怎样的手段死守物业,都应该理解。

  其次,必须看到个人维权的范围是有限的,当公共利益的用途已经明显,且应得的补偿已经到位,个人的维权就应该自觉停止。当然,住户有寻求利益最大化的权利,如果住户依旧提出更高的要求,并以各种方式拒绝退让,则应该通过法律和正当的程序进行裁决,最终结果以裁决为准。与前一种钉子户相比,显然后一种钉子户是缺少舆论支持的,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公众很容易将此种钉子户与一般钉子户混淆。所以,对于拆迁者和征用者而言,真正需要做的不是谴责钉子户的存在,不是指责其维权的过激,而是应该及时充分地向社会发布能够判断正当拆迁与征用的信息,应该通过法律途径规范地解决问题。

  钉子户是各不相同的,判断这种不同的标准不是他们维权的手段,而是他们的权益是否得到了合理补偿。如果没有得到,即使他们挂个煤气罐维权,他们的行为也无可指责。而如果得到了合理补偿,即使他们没有挂煤气罐,他们的维权也显得名不正言不顺。此时,设置一个绿色通道保障重点工程的如期进行就可以尝试。所以,对于地铁总经理的建议需要辩证看待:绿色通道可以尝试,尝试的前提是拆迁的合理与程序的正当。若不加区分,遇到维权就匆忙实行绿色通道,则无疑是将钉子户置于“弱者”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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