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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5年3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宣布特赦释放全部在押战争罪犯,共293名。
图为最高人民法院向原国民党中将黄维(前右)发特赦释放通知书
新华社资料照片
有法可依
提出建议的高铭暄教授指出,特赦制度是宪法规定,与打击犯罪不相悖
本报专访
西北政法大学校长贾宇:可考虑特赦一定刑期普通罪犯
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时延安:为烘托和谐气氛特赦不妥
“随州特大杀人案凶犯熊振林被判死刑后上诉,谋求获得‘国庆60周年大赦’”,引发舆论对我国赦免制度的关注。新中国刑法学的重要奠基人之一、著名法学家、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高铭暄昨日建议中央,在国庆60年之际实行特赦。高铭暄的建议并非针对“熊振林案件”,他指出,特赦制度本为宪法所规定,与打击犯罪并不相悖。
高铭暄表示,我国赦免制度由宪法规定,决定权限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国家主席签署特赦令。
针对“犯罪形势严峻不宜特赦”的观点,高铭暄认为,赦免和打击犯罪是两手。对严重犯罪分子“该打击要打击、该判重刑要判重刑”。就像有重病就得进医院,该判的罪犯就应该进监狱;如果病人痊愈,符合出院条件的就要出院。
高铭暄指出,利用建国60周年大庆的机会展示国家成就、进行阅兵都是必要的,此外,对已经改恶从善、有良好表现的服刑人员,依据一定条件提前释放或者减刑,“同样是一种国家的表现,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他强调,这也是一些法律学者正在酝酿的意见。
他指出,特赦可以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但并不是无限宽大,不分青红皂白一概赦免。“没有悔改表现,没有改恶从善表现,对社会危险性还很大的,决不能放出去。”
高铭暄指出,新中国特赦对象只有第一次包括普通刑事犯罪,到现在已有50年;最后一次特赦距现在也已30多年。特赦并非年年要做,今年是比较合适的时机,以往也都是在国庆阶段。“让宪法有些制度不至于空悬在那里,这也是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之一”。
支持
■专家说法
刑期三年以下可考虑特赦
贾宇(西北政法大学校长,刑法学、国际刑法学和犯罪学领域专家):
有关我国特赦的建议近年来并不是首次提出,今年是建国60周年,特赦可以表现出国家的强大自信和宽容的胸怀。无论是在国外还是我国历史上在重大节日都有过特赦的先例可参考,我国现阶段政治稳定,国力繁荣,具备实行特赦的社会环境。
此次专家建议的赦免对象是一部分普通罪犯,对我国的治安环境应该不会造成负面影响。对于已认识到其错误但刑期还未服完的轻罪犯,尽可能促使其获得新生,对整个社会的和谐是有利的。
如果实行特赦,那么本次特赦的操作范围肯定会与以往七次有所不同。目前,我国不存在战争罪犯,如果按照犯罪性质来划分特赦“危害国家安全罪”、“经济犯罪”等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罪行,特赦这些罪犯,国人也不会答应,其他的方法也不好划分。我个人认为,不应该按照犯罪类别来划分;可行的办法是,对于判处较低刑期的,如3年以下,和剩余刑期在3年以下的普通罪犯可以考虑给予特赦。实习记者徐娟
■网友跟帖
华商网昨日进行的“专家建议我国国庆60年实行特赦,你支持吗?”的调查中,有178人参与了投票,其中支持的占到27%。
★轻度刑事犯可以赦免,但对贪官绝对不可以放。
★如果司法界能严明执法,出于公心,并将特赦名单交给人大、政协广泛论证,在社会上广泛宣传,就可能收到良好效果。否则许多人不会理解。
★给他们个机会改过吧,人无完人啊,谁不曾有过错误,我想这个世界还是善良的。
反对
■专家说法
赦免不应再被看做“仁政”
时延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副教授):
我反对在国庆或者其他节日期间进行大赦或者特赦。显然在今天,赦免制度不应再被看做“仁政”了,而是对某些人或者某人不需要再施以刑罚或者不需要施以重罚,例如死刑,在有充足理由的情况下,经严格的程序才偶尔实施。为了渲染、烘托社会和谐气氛而进行赦免,显然是不符合赦免制度的基本根据的,反倒会引起人们不必要的质疑。
刑法中是否规定赦免制度,如何将特赦进行制度化,尤其是对死刑犯是否设立特别的特赦程序,我觉得都是可以探讨的问题。我本人主张,对死刑犯可以设立特定的死刑程序,这在美国、日本等保留死刑的国家都有,对于限制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有好处,而且很多死刑犯虽然罪行极其严重,但是有充分的悔罪表现,再犯可能性比较小,应该考虑给予特赦。
至于如果特赦是否会诱使犯罪高发?这个需要实际的数字支持,现在很难预想犯罪率一定会随之增高。我个人的推测是,不会。道理很简单,如果特赦是建立在人身危险性和改造可能性的基础上,那么,对于犯有重罪且无悔过表现的,当然不能适用赦免的。换句话说,犯了罪,是否特赦是个很大的未知数,因而也就不必然诱发犯罪。本报记者 屈亚媛
■网友跟帖
在华商网昨天的调查中,反对的占到40%,还有29%的表示质疑,4%的希望官方能够表态。
★犯人的判刑期限长短可根据其自身改造情况进行改判,不需要另外特赦。
★犯了错误就要受到应有的惩罚,一旦特赦就免去了惩罚,这对于受害者是不公平的。
★根据犯罪心理学,很多重犯或惯犯对犯罪的依赖心理很强,特赦他们难免会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增添不确定性因素,给社会稳定带来威胁!若被某些人徇私,也是对从善改好的罪犯的不公和不负责任。应三思而后行!
新中国成立后特赦七次
建国以来,我国先后实行过7次特赦。第一次是1959年9月17日,在庆祝建国10周年之际,“对于经过一定时间的劳动改造、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实行特赦。”这次特赦包括了伪满洲国皇帝溥仪。
后来,我国先后于1960年、1961年、1963年、1964年、1966年对确实被认为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争罪犯实行过特赦,直至1975年特赦全部在押战争罪犯。
宪法中关于特赦的规定
第六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十七)决定特赦;
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我国已取消大赦
我国在1954年宪法中规定了大赦和特赦,并将大赦决定权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特赦的决定权赋予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大赦令和特赦令由国家主席发布。1975年、1978年所修改和现行的中国宪法则都只有特赦的规定,这表明我国已经取消了大赦制度。
大赦与特赦的区别
大赦可以免除刑罚的执行,也可以免除刑事追诉;特赦只可免除刑罚的执行,不可免除刑事追诉。
大赦令中要指明所赦免之罪的种类和范围,凡属于受赦免之罪的罪犯都要赦免,不用指明被赦的具体人,特赦令则要指明被赦人名单。
本组稿件除署名外综合《羊城晚报》、《楚天都市报》、《南方周末》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