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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昆明2月20日电 (记者王研)2月13日晚,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县发生一起县公安局民警吉忠春与他人因倒车发生纠纷开枪致人死亡的案件。19日,红河州公安局局长董家禄为此事道歉。
董家禄表示,“2·13”案件的发生让人感到震惊和痛心。一方面,吉忠春的行为给受害者及家属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同时也给他自己的家庭制造了悲剧;另一方面,此案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损坏了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声誉,严重伤害了人民群众的感情。“在此,我代表州公安局向受害者家属表示深深的歉意,向全州人民表示深深的歉意。”
董家禄介绍,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及时开展了侦办工作。此案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系犯罪嫌疑人吉忠春在非行使职权、非工作时间,违反公安部“五条禁令”酒后驾车与他人发生纠纷而引发的一起涉嫌故意杀人犯罪的案件。虽然吉忠春杀人是个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但其身份及持枪作案,说明公安机关在队伍管理、枪支管理等方面负有责任。
董家禄还表示,在吉忠春涉嫌故意杀人案件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属个人行为,公安机关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但公安机关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连带赔偿、补偿责任。案发后,公安机关做了大量的善后工作,至今仍在积极协调、商谈,希望尽快与受害者家属形成统一意见,尽快妥善解决。